从“世间最低赔偿”看摄影维权之难

2023-02-23 15:09 来源:中国摄影报 编辑:w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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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年》画册封面  

 “‘盗’图算‘偷’吗?”,如果摄影师说“算”,那盗图者往往就会说“不算”。所谓“盗图”是指那些没有经过图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图片的行为。我们常见的盗图用途包括商业宣传、资讯发布、文章配图等,目前这些图片多以网络传播形式为主。以互联网为例,根据多家图片公司监测,大量被使用图片中取得合法授权的比例不到5%,也就是说另外95%的图片使用都是没有取得作品权利人许可的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需要预先取得权利人许可。2022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某摄影作品侵权纠纷的最新判决在摄影圈引发了一场风波。

判决书称,调查结果显示,以网络配图方式使用图片,专业制作类图片权利使用费为每张图片500—1000元,普通摄影类图片权利使用费为每张图片30—40元,单次使用普通摄影类图片张数较多时的图片使用费为每张图片15—20元,独创性及商业价值较低的摄影类图片权利使用费为每张图片10—15元。基于前述调查结果,结合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及被告侵权使用具体情节,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涉案图片的权利使用费可参照每张30—40元予以认定,该金额可作为计算原告可得利益损失的参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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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好景象图片公司被侵权的一张商业摄影作品及其图片使用价格标准

这个被网友戏称“世间最低赔偿”的判决书涉及了类型不同但又极具代表性的两种图片作品。其一,几幅涉案作品来自画册《北京十年》,画册中的照片是由摄影家张兆增拍摄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纪实摄影作品,但被盗用在某网站的文章中。众所周知,作为摄影的一个重要类别,纪实摄影往往客观真实地记录呈现了事件的发生以及某个时间节点的社会现状,体现出创作者对于事物的观察、认知和表达,具有记录社会、见证历史的重要价值。显然,这不属于判决书中所说的“普通摄影类图片”,其作品的拍摄难度、市场价值、拍摄门槛、独创性程度等也不能仅靠毫无实据的主观臆断进行评判并下定论。

其二是来自北京美好景象图片公司的一张商业摄影作品。从该作品画面可以看出这是由多名表演者共同参与的团队创作,制片、导演、摄影、灯光、演职员——这是图片库作品的典型创作模式,其成本付出是显而易见的,何况图片库也对其使用价格进行了明确标注。但最后,依照判决结果,侵权者却只需按照图片购买价格的几十分之一进行赔偿,的确让人费解。

众所周知,同为著作权保护对象的音乐和影视作品,早已由多年之前的任意下载变成了如今的付费使用。很多人对此都能接受,却为何对摄影作品不屑一顾,使得摄影作品依然处于有名无实的保护状态呢?

2022年,中国门户网站广告收入为5088亿元人民币,支持广告收入的是平台内容,而内容创作则离不开图片的使用,这就像鱼与水的关系,抛开图片,内容无法生存,这也是被普遍依赖的摄影作品的真实现状。全媒体时代下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变得日益复杂,各类图片在互联网上不断被传播,而人们信手拈来随意使用的习惯也已持续多年。时至今日,这些盗图习惯在不少人的认知里反而变得理所应当,以至于一旦有人对此提出异议时,抵制的声音竟此起彼伏。或许,在那些不了解摄影创作的人眼里,相机只是一个单纯娱乐的工具,摄影是无须付出劳动的行为,图片与图片之间也没有什么优劣之分,对于图片是否应该被归为“作品”而受到版权保护也心存疑惑,以上想法甚至存在于某些拥有知识产权观念的专业人士心中。

不可否认,关于摄影作品并没有一个明确的价值区分标准,这使得很多人把娱乐拍摄和摄影创作混为一谈,拉低了摄影创作的实际价值,也给了那些不愿为图片买单的人一个理由。这对于真正的摄影创作者,特别是对于那些以摄影为生的行业及群体是不公平的。

针对这种现象,或许我们可暂且简单地将图片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娱乐及分享为目的的拍摄,如家庭纪念、情绪表达、朋友聚会等内容的照片,这类图片往往只在小范围内传播并不进入网络流通和商业运作渠道;另一类,我们可以称其为作品,即拍摄者有着明确的创作动机,并为此付出了时间、精力以及资金,这类作品往往伴随着明确的商业目的,且大多依据市场需要进行创作,并通过图片库或用户传播进入公开的流通渠道,最容易成为被侵权使用的对象。

尤其对于第二类,每一幅内容丰富、画面精彩的作品背后都是创作者的辛勤付出,笔者希望大家在付费的基础上再使用这类图片为个人创造商业价值,这既是对别人劳动的尊重,也是摄影创作得以赓续绵延的前提。同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只有充分了解摄影作品的创作流程,合理判断摄影作品的创作难度和市场价值,才能有效地扼制侵害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促进摄影创作持续且有序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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