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3年4月26日 总第387期
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3年4月26日 周三 总第387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产案件52万余件 ⊙商家盗用朋友圈照片“打广告” ⊙系统自动抓拍照片的著作权 ⊙摄影大师的“自拍照” 最高法:2022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2万余件 来源 人民网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2 年)》、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介绍,全国法院2022年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26165件,审结543379件。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技术类案件持续上升,中西部等地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强劲,知识产权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作用进一步凸显;二是互联网审判机制不断创新,智慧法院建设深入推进,司法便民利民机制持续健全;三是纠纷实质性化解持续加强,权益保障更加全面,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日益增强;四是审判重心有序下沉,法院管辖分工更加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稳步提升。 立足审判职能,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2022年,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科技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助力品牌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保护水平进一步提升。 深化改革创新,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人民法院坚持以改革思维破解难题,以创新方式保护创新,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全面落实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释,优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规则,健全管辖科学的司法保护体制,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目前,全国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已达558家,基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重要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心怀国之大者,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强国建设。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聚焦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持续加大对原始创新技术、种业种源等重点领域和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强国建设。加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转移、排除举证妨碍、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等手段,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妥善处理相关案件,强化对平台经营者合法数据权益保护,及时回应新领域新业态司法需求及社会关切,推动新兴产业健康发展。 加强协同保护,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人民法院持续加强与行政机关协同配合,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监督职能,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衔接协作,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建设。推动构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深化国际合作,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影响力。人民法院着力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依法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深入推进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建设,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公平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持续扩大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影响力。 侵权!商家盗用朋友圈照片“打广告”赔偿3000元 来源 大庆晚报 一张精美图片配上好的文案,是很多商家打造爆款商品的妙招,然而也有部分商家使用照片推广时不小心踩了侵权的“雷”。 近日,记者从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因商家未经顾客允许使用照片而导致的肖像权纠纷案件。 照片被用“打广告” 案件还得从“剧本杀”说起。小林(化名)是名“90后”,她是“剧本杀”游戏的忠实爱好者,经常和朋友去“打本”。 一次,小林和朋友来到一家娱乐活动室玩“剧本杀”,等了几个小时才玩上,游戏结束后,小林和活动室经营者小刚(化名)互加了微信,约定下次来玩时提前预约。 互加微信后,小刚浏览了小林的朋友圈,发现小林朋友圈有玩“剧本杀”的照片。于是,在未经小林允许的情况下,小刚使用小林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将其照片多次发布在社交媒体账号上。 双方各执一词 小林发现自己的照片被公之于众,十分生气,她要求小刚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且给付赔偿金,因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小林将小刚诉至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商家没经过我同意,就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我的照片,侵犯了我的肖像权,给我造成了影响。”小林要求商家赔偿一万元,并公开道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包珊珊从娱乐活动室的网络平台上,确认了侵权事实。 “照片是她发在朋友圈的,我只是用了几张而已,如果她不愿意我就删掉。”在包珊珊法官与小刚沟通中,小刚承认私自用了小林的照片,但认为业内此类事件很普遍。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你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小林的肖像权。”听了法官的话,小刚承认侵权事实,但他觉得赔偿一万元太多了。 商家道歉、赔钱 包珊珊法官以调解优先的理念办案,反复向小刚释法明理,告知侵权行为后果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经多次沟通,小刚终于正视问题,但双方对赔偿金额仍未达成一致。 包法官随即组织双方来到法院,经过调解,小刚同意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小林3000元,小林也表示同意,案件顺利调解。 那么,如何做好肖像权的侵权风险防范呢? 对商家、企业而言,要严格审查自身营销过程中所使用的文案、图片、视频等材料,明确权利状况及原创情况,在没有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尽量不要使用他人肖像;对权利人而言,在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或赔偿经济损失,在私下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系统自动抓拍照片的著作权到底该怎么算?法院这样判 来源 上游新闻 如今,四处都有自动抓拍照片的各种系统,这类系统所拍摄照片、视频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否受到相关法律保护?4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局通过视频连线联合召开了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一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典型案例就为新技术背景下人工智能产生内容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提供了审理思路。 2021年5月,国内某两家公司的共同法定代表人在参加某展览的演讲中,使用了四幅由自动系统拍摄视频自动生成的画面,这四幅图片来源于交警部门安装在洛阳某隧道由安某公司提供的“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系统”。安某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在2018年申请了名为“一种远光灯持续开起的检测方法”的专利发明。 安某公司认为,这四幅照片是利用自有“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系统”制作而成,属于功能性作品,依法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安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这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但这两家使用照片的国内公司认为,涉案图片并非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不属于作品,即使构成作品也不属于原告所有,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行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特定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首先,在主体维度,涉案图片由机器设定程序进行自动拍摄产生,机器设备并不能成为作品的创作主体。安某公司虽为机器设备生产者,但涉案图片系交警部门在实际运用中产生。涉案图片没有体现安某公司创作涉案图片的主观意图,也非实际操作设备产生,安某公司不能被认定为涉案图片作者。 在客体维度来看,照片的非艺术性表达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中摄影作品的认定范围。涉案图片内容及拍摄目的均为客观复制记载车辆违章场景,拍摄过程中未体现机器使用者就艺术创造方面的人工干预、判断、选择,不具有艺术方面的独创性表达,故不宜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 摄影大师的“自拍照”,原来可以这么酷! 来源 摄影函授学院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数码技术的发展,如今,我们似乎进入了一个全民皆自拍的时代。我们吃饭、旅游、玩耍都离不开自拍。 自拍是发端于画家的自画像,追其根源它是人类认识自我、探索自我和展示自我的一种表现。 摄影史上的第一张自拍照出自罗伯特·科尼利厄斯(Robert Cornelius)之手,1839年他在美国费城的自家商店里拍下了这张自拍照。
第一张自拍照 由于当时的感光技术还不是很成熟,罗伯特需要端坐在相机前一段时间,等待相机曝光完成后才能离开。 拍摄过程繁杂,并且最终呈现出来的效果不一定理想,但在当时还是有很多专业摄影师乐于给自己“造像”。 所以说,自拍注定会成为一种趋势。在摄影史上,许多摄影大师同样留下了各种各样的自拍照。
安德烈亚斯·费宁格(Andreas Feininger) Sam Haskins 和当今自拍照最大的不同点是,他们的自拍照更具有私密性和个人色彩,传递出了他们对艺术的探索和某种精神层次上的表达。 下面的文章整理出了部分摄影大师的自拍照,一起来看一下吧!
伊尔塞·宾(Ilse Bing) 曼·雷(Man Ray) 李·米勒(Lee Miller) 比尔·布兰德(Bill Brandt) 斯坦利·库布里克(Stanley Kubrick) 保罗·罗维西 (Paolo Roversi) 薇薇安·迈尔(Vivian Maier) 荒木经惟 森山大道 Willy Ronis(维利·罗尼) 罗伯特·梅普尔索普(Robert Mapplethorpe ) 【版权声明】 如需转载本公众号内容: 1.保持图文完整 2.完整标注版权及本公号ID、二维码 3.转载文章标题加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字样 4.未按此规定转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由中国摄影家协会协办。 《摄影公社》是本会为全国各地首席代表和会员及摄影家服务的信息平台。 本刊每周三发布一期。欢迎大家来稿并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我们】 电话:010-6597810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12条48号(100007) 【更多内容】 请登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官方网站www.icsc1839.org.cn 或关注icsc1839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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