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3年7月12日 总第397期
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3年7月12日 周三 总第397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使用表情符号也有法律风险 ⊙街拍管理要抓好“两端” ⊙知识产权行使范围也有“禁区” ⊙如何拍摄一条道路 使用表情符号也有法律风险 来源 法治日报 近日,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题为《回了个“OK”,江西一男子成了被告》的文章引发热议。文章提到,因为一个“OK”表情包,一起债务纠纷的借款人被告上法庭,而原因是这个“OK”表情包是在表达某种肯定或者认可的意思。这也引起了公众对于表情符号法律风险问题的讨论。 如今,随着网络深入渗透人们日常生活,人们的交流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其中社交软件中的表情符号成为大众表达意思和情感必不可少的工具。作为意思和情感的延伸,有的表情符号既有趣又可爱,但有的也存在隐患,不当使用会带来法律风险和麻烦。 在某些场景下,发送表情符号是一种法律行为,能够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因此,表情符号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发送表情符号的行为构成法律行为,即行为人发送表情符号所表达的意思明确、清晰,能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考察的重点在于,行为人通过表情符号所希望表达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要素,法律行为本质上是意思表示。 从法理上说,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至少应包括表示意思、目的意思、表示行为。例如,当行为人面对邀约并通过表情符号作出承诺时,行为人知晓其使用表情符号是进行承诺,此为表示意思;行为人发出表情符号的行为就是为了作出某种承诺,此为目的意思;在前面成立的基础上,行为人通过发出表情符号,将内心中希望与他人达成合意的想法表达出来让他人知晓,此为表示行为。如行为人发出表情符号的行为能达到民事法律行为所要求的意思表示标准,当然应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在大多数使用表情符号的场景中,行为人表达出的意思往往复杂多样,不同人的理解亦有不同,并且随意性强,因此,法院在审查表情符号是否构成法律行为时,往往综合其他证据材料,结合上下文语境,审慎认定。 值得关注的是,表情包作为表情符号的一种,通常是以时下流行的网络素材用于表达特定情感,人类情感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其具有两面效果。在人格权领域中,名誉权侵权与肖像权侵权是最突出的两类:一是行为人未经允许,擅自制作、使用含有他人肖像的表情包,构成肖像权侵权,例如关于“葛优躺”图片的相关案件;二是行为人使用表情包,进行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曾有公司截取“慰安妇”幸存老人肖像图片制作表情包,罔顾民族情感,践踏公众良知,受到法律严惩。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表情包含有冒犯性或低俗用语,游走于名誉权侵权边缘地带,存在违背公序良俗和侵权风险。 在知识产权领域,在制作、使用表情符号或生产含有表情符号的商品时,擅自使用具有版权保护的图像,可能构成侵权。另外,表情符号还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曾出现在组织卖淫罪案件和毒品类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表情符号作为犯罪暗号,以达到接头或计数的目的,隐藏真实犯罪意图,还有将低俗、淫秽内容做成表情包予以贩卖或传播,这也存在很高的法律风险,严重的可触及刑法。 表情符号是人们社会交际的强大视觉语言,普遍应用的现状,意味着其与司法产生交互将愈发常见,逐渐增多的涉表情符号案件提醒我们,不当使用就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在作为诉讼证据的问题上,目前对其效力的处理还存在争议,能否构成法律上的意思表示还需结合其他证据情况。 有鉴于此,用户在使用表情符号时,一方面,要留意表情符号是否含有他人肖像和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内容,同时,切勿将表情符号用于侮辱、诽谤和造谣、传谣,增强责任意识,尊重他人;另一方面,在法律场景下,谨慎使用表情符号,尽量用明确的语言完成表述,避免使用存在歧义的表情符号,无法避免的,应保留完整痕迹,以规避法律风险。对司法机关来说,也应及时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树立较为明确的裁判规则和证据规则,统一裁判尺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展现能动司法的治理能力。 (赖粤旭,作者单位:杭州互联网法院) 街拍管理要抓好“两端” 来源 广州日报 近年来,北京三里屯、杭州湖滨银泰等商圈成为国内知名网红地。其中,新颖的建筑、汇集的各大品牌都吸引着潮男潮女驻足打卡。随之而来,涌现出大量在街区蹲守拍摄的街拍者。入行人数增多,也让街拍市场逐渐变味。(7月6日《新京报》) 事实上,街拍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惹人反感。最早的街拍源于时尚杂志对街头时尚元素的捕捉,为公众的日常穿搭提供思考。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让街拍内容从纸质杂志走入网络平台。对于一些潮流爱好者来说,在逛街打卡的过程中被邀请街拍,是自身时尚品位得到认可的体现。因此,一度有很多人愿意配合摄影师,走入街拍的“长枪短炮”之下。 让被拍者从品位被认可的欣喜到反感抗拒的绕开,街拍为何落到如此境地?一来,从业者众多,行业秩序紊乱。比如,部分摄影师不经许可擅自拍摄、在商圈对路人围堵拦截。再如,一些摄影师以街拍为名,行偷拍之实,甚至出现灰色产业。这些横冲直撞的“乱拍”行为,自然让人避之不及。二来,利益驱使,街拍者故意博眼球换流量。当街拍内容上传网络,公众对于被拍者容貌、身材的凝视和讨论,也促使街拍者的取景焦点逐渐从穿搭元素偏离。与此同时,前段时间的街拍“牵手门”,也让个别人习惯于看图联想,揣测被拍者的私生活。更有甚者,恶意造谣、中伤,给当事人造成极大困扰。 面对街拍乱象造成的诸多社会问题,亟须用精细化管理,促进行业的有序发展。具体而言,可从街拍内容的来处、去向两端着手。一方面,要划清街拍与偷拍的边界。从法律角度来看,没有经过提前沟通直接拍摄的行为就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这种情况下,无论为了私藏还是营利,擅自拍摄他人肖像均属侵权。可见,街拍合规的关键在于提前获得被拍者的许可。 另一方面,要对街拍内容的流向有所说明。一要政策发力,及时发布街拍行业规范,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划分。二要监管到位,对违规行为及时管制。三要技术升级,优化内容审核程序、畅通平台举报机制。多方形成合力,共同破题。(刘硕)
知识产权行使范围也有“禁区”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知识产权和反垄断制度在保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创新发展上具有目的一致性,但知识产权应当在依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一旦超出合理的界限,将对市场公平竞争和创新带来损害。记者日前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获悉,该局新修订出台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知识产权的行使范围,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总结监管执法经验的基础上,注重把握产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加快完善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体系,有利于增强我国反垄断制度规则的系统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相较于2015年制定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此次修订保留1条,修改18条,新增14条,修订后共33条,重点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扩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内涵。将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类垄断行为均纳入调整范围。 二是健全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实施垄断行为的认定规则。根据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和监管实际,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有关垄断行为的认定、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考量因素及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具体类型等予以完善细化,增强规则的指引性、可操作性。 三是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典型、特殊垄断行为的规制。如完善专利联营有关规定,禁止专利联营实体和专利联营的成员利用专利联营从事垄断行为;加强对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关垄断行为的规制,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专利挟持”。 规定充分体现“保反兼顾”的制度理念,通过厘清私权和公益保护、行业和竞争监管的边界,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进行正当有力的制约,预防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推动市场资源和创新要素有序流动、高效配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认为,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需要正确处理发展和规范、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之间的关系。“新修订规定着力提升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的稳定性、针对性、前瞻性,为反垄断监管执法提供了更具体、更全面的规则依据,能够有效引导和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该负责人说。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实施人都是推动创新发展的主体,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需要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发展利益,既帮助权利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也促进实施人实现发展目标、获得合理收益。“新修订规定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发展利益。”该负责人说,“规定统筹平衡权利人和实施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着力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制度保障,充分激发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创新活力和动力。” 如何拍摄一条道路? 来源 中国摄影出版社 抛给你一个命题创作,拍摄一条道路,你会怎么拍?《好照片的愉悦》作者格里·巴杰,在“插曲:通往天堂花园的小路”一章,为我们提供了拍摄道路的多种可能性: 我认为摄影最大的优点是它有能力让我们穿越时空,让我们直接看到遥远的世界和已经永远消失的人。摄影湮灭时间和空间,把一瞬间转变为持久的时刻,成为最令人难忘的视觉媒介的一种。 我不打算在这里谈论时间,而是通过观看小路和道路的照片来讨论空间的召唤。“道路”影像常常是我最喜欢的子类型之一,因为我总是对这种照片感兴趣,在那里,你能从心理上进入那个描绘的世界,并栖息在图片空间。这是一个严格区分的子类型,因为我考虑到只有在那些照片里,摄影师看起来是直接走向道路,进入拍摄距离,通常站在路的中间,我们受到直接的邀请进入并漫步在路上。 关于道路的作品是个人化的、直觉化的,因为它设置了一个包含观察者在内的潜在叙事场景。我们沿着作品中的道路走下去,或者我们想象摄影师沿着这条路走下去,也许还会在更远的地方再拍一张照片,而这正是尤金·阿杰所做的,也是罗伯特·亚当斯在他的三幅一组的作品中所做的事情。虽然他们把他们的世界精确而清晰地描绘了出来,但这些作品也有着真实的神秘性和诱惑性,因为在现实中,面对道路或小径,我们总是不得不看看转弯处会有什么,或者上坡的地方会有什么。 尤金·阿杰,公园印章,1925 年6 月,早上7 点。 沃克·埃文斯,邮局,美国亚拉巴马州斯普罗特,1936 年。 斯蒂芬·肖尔,要塞,美国德克萨斯州,1975 年2 月21 日。 马丁·帕尔,英国哈利法克斯,1978 年12 月,选自“坏天气”系列。 约翰·哥萨奇,柏林福斯特泰格尔 #111, 1982 年。 罗伯特·亚当斯,远足,美国科罗拉多州韦尔德县,1984 年。 【版权声明】 如需转载本公众号内容: 1. 保持图文完整 2. 完整标注版权及本公号ID、二维码 3. 转载文章标题加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字样 4. 未按此规定转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由中国摄影家协会协办。 《摄影公社》是本会为全国各地首席代表和会员及摄影家服务的信息平台。 本刊每周三发布一期。欢迎大家来稿并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我们】 电话:010-6597810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12条48号(100007) 【更多内容】 请登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官方网站www.icsc1839.org.cn 或关注icsc1839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