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4年4月10日 总第434期

2024-04-11 15:54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影公社 编辑:wangxin

  

摄影公社2020年01月08日 总第226期.jpg

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4年4月10日  周三 总第434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著作权登记的必要性

⊙界定“屏摄”行为边界需细化法律规定

⊙AI作品,著作权究竟归谁

⊙摄影大师的构图艺术



【版权课堂】著作权登记的必要性

来源 泰山文旅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即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作品的著作权将自动取得。我国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的方式,作品的著作权不论是否登记,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进行著作权登记呢?下面,由小编带大家了解著作权登记的必要性。

作品的法律户口

著作权归属情况比较复杂,不同情况下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是不同的,可以通过合同、制度等约定著作权归属(如委托、职务),但约定不清的,容易引起著作权纠纷。著作权登记被称作为作品上了一个法律户口,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避免或减少著作权纠纷的发生。

维权的有力武器

著作权的自动产生原则,为著作权人依法取得著作权提供了便利。但也正是由于没有登记,在行使和维护权利时,有时无法举证。进行著作权登记,由登记机构对著作权归属进行审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详细记录以及存档。在进行诉讼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著作权的有力武器,会大大提高证据效力。

商标的有效保护

商标保护范围受商品或服务类别的限制,超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将不受商标法保护。著作权保护徽标图形本身,对徽标图形进行著作权登记,未经著作权人批准,不能再任何领域使用。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更好的保护图形商标的完整性,防止被有心人利用再商标其他类别注册使用,稀释自己的品牌价值。

抗辩、撤销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时,首先要追溯其原始权利归属,而著作权等级证书是作品原始权利归属的证明文件,是他人恶意抢注商标侵权我方在先权利(著作权)的有效证据。

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

在进行著作权贸易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有利于推动贸易的顺利进行,同时权威部门的认证或评估将提升作品的价值。当进行软件产品登记或软件企业认定时,需要软件著作登记证书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如文字、口述、美术摄影、影视、音乐等)的人身权(如署名)、财产权(如转让、收益等)的法律确认。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最重要、最基本的保护。

 



界定“屏摄”行为边界需细化法律规定

来源 法治参考

今年的电影春节档已完美收官,80.16亿元的总票房打破历史纪录,总观影人次创下新高。伴随着春节档后半程的除了对电影的讨论,还有关于“屏摄”问题的热议。

“屏摄”引发关注,已经不是首次。近年来,随着一些热门影片上映,“屏摄”话题已多次引发争论。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对在电影院内录音录像作出禁止性规定,拍照并未包括在内。在业内专家看来,对该条的立法本意,还需进一步明晰。

“屏摄”话题多次引发热议

2月15日,歌手薛之谦在社交平台发布3张在电影院拍摄的电影画面图片。此后,引发热议并连续3天登上微博热搜。

此前,“屏摄”已多次成为热点话题。

2023年1月,《流浪地球2》等七部春节档新片联合发表声明,“倡导大家联合抵制盗版,严防盗录盗播”。2023年4月,电影《灌篮高手》被屏摄盗录,并被大量发布在社交平台上,被称为“史上最严重屏摄”。

每一次“屏摄”话题,都伴随着很多争议。一边是一些电影观众的不解:“拍几张照片发到网上,也是给电影做宣传啊。”另一边是电影从业人员和资深影迷旗帜鲜明的反对。导演董润年就发微博称:“反对屏摄,屏摄违反版权法。”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叫法。一些网友据此认为“法律上没有盗摄,所以屏摄不违法”。

引起热议后,薛之谦并未删除此前发布的微博,还称“本尊在谢,你在塞脸”。疑是回应争议。话题热度随着薛之谦的回应进一步升温。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于波发文章称:所谓“盗摄”是指未经许可的拍摄(拍照、录像),“屏摄”即对屏幕的拍摄,两个词汇都仅是对行为的事实描述,而并非定性为侵权的法律判定。

在于波看来,“盗摄”并非法律术语,我国并无禁止盗摄行为的法律规定,但其行为实质是法律规定的复制。法律上没有规定“盗摄”并不意味着“屏摄”皆不侵权,不属于合理使用等权利限制的盗摄行为仍可能侵犯著作权。

对“屏摄”的理解存在差异

长期以来,对“屏摄”的定义并不清晰,各方一直有不同解读。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此前,一些媒体将拍照、录制均当成违法行为。在业内人士看来,由此带来了持续不断的对“屏摄”合法性的争议。

按照法律规定,影院工作人员制止电影放映过程中录制视频的拍摄行为有法可依。但影院无权制止单张照片而非连续画面的“屏摄”。长期以来,权威解释缺位,致使争议不断。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教授陈堂发与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胡宇行共同撰写的文章《版权视野下类型化电影屏摄行为的规制路径》认为:违法屏摄行为仅指“录制”行为,方才符合该条设立的本意。

陈堂发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少量的屏摄画面,即使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且这种传播并不明显损害该电影的市场利益,应该被允许。

对于在社交媒体传播短视频的边界,在陈堂发看来,无论“摄影”还是短时“录制”,如果将屏摄画面编辑成短视频,就应判断假使抽掉所有屏摄内容,该短视频是否仍然具有相对完整性,以及是否可以相对明了地表达某个议题或主旨。如果仍具有完整性,屏摄的引用具有合理性;如果抽掉屏摄画面短视频则不知所云,屏摄并传播的行为就不具有合理性。

不过,于波也同时表示,拍摄人在黑暗的观众席使用手机等拍摄设备的屏摄,其屏幕的光亮会影响其他观影人的注意力。同时,屏摄后传播,可能涉及剧透,不仅会影响观众的观影热情,而且可能破坏电影摄制方的宣发节奏,在道德层面具备可谴责性。

建议完善法律规范明晰行为边界

在胡宇行看来,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正式法律解释尚属空白,一些非正式解释将拍照、录像都归入违法打击范畴,涵盖内容过宽。“根据体系解释,该条所指违法屏摄行为‘录像’仅限于‘录制’而不包括‘摄影’。该条所保护的版权利益应适当让位于公众的文化交流传播利益,进行目的性限缩。”他向记者表示。

于波也认为,没必要因规制极少部分具有牟利性质的恶意录制行为,而累及绝大多数善意的可被归为合理使用的影院摄影分享行为 。

“建议修改法条或者通过解释性规范明确具体的违法行为,并在行为规制上进行区分,以避免持续不断的争议。”胡宇行说。

从可操作性角度,胡宇行建议影院对拍照或者录制简短视频行为采取“柔性”管制方式。“对这类行为宜采取张贴文明观影海报、片头播放文明观影宣传片等宣传手段,培养观影群众自觉守法的意识。”胡宇行表示。




大众说法厅|AI作品,著作权究竟归谁?

来源 大众网  

知识产权是激发创新、推动经济进步的关键。从文学作品到艺术创作,从软件到数据库,这些都是创作者智慧的结晶,值得我们的尊重和保护。然而,在网络大数据的环境下,这些作品被复制和传播的速度前所未有,这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

与此同时,人工智能的兴起,特别是像chatgpt、sora这样的大型AI模型的出现,更是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这些AI模型能够生成文字、音视频、图片等内容,其产出物是否应被视为原创作品,以及如何界定AI与人类作者的版权关系,都成为了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本期节目邀请到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的张鑫律师,共同探讨在网络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下,知识产权法律面临的挑战以及解决之道。

主持人:近期,知名科技公司openai发布了可以通过文本生成逼真视频内容的大模型sora,此消息在互联网上很快引起了激烈的讨论。请问张律师,在Sora大模型的背景下,当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如文字、音视频、图片)涉及版权时,现有的版权法律是如何适用的?在我国法律中,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能否被认为是原创作品,享有版权保护?

律师:当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如文字、音视频、图片)涉及版权时,在法律层面主要涉及的问题有三类,一是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二是如果构成,著作权归属于谁,三是该作品否构成侵权。

其中第一类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满足三个要素,分别为“独创性”、“可固定”以及“智力成果”。但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而科学技术又在飞速发展,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能否被认为是原创作品,享有版权保护,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中都是有争议的。目前理论界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一般不应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为考虑到人工智能的技术特点,在直接产出过程中大部分并未有人的直接参与,无法体现出人的意志。另一种则主张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首先需衡量是否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外观,其次考虑人工智能产出过程是否有软件使用者创造性的输入或干预,如满足上述条件,则人工智能作为创作工具产出的作品自然能够体现人的思想内容,理应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由此可知,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主要判断标准可分为外在表现形式和内在产生过程中的自然人参与和意志体现。但对于自然人参与的人工智能产出作品的创作过程究竟应限定于直接创作产出的过程,还是应扩大解释为人工智能软件的训练及设计过程,还没有统一的定论。

主持人:那么,对于由AI生成的作品,如何界定版权的归属?是算作AI的开发者所有,还是用户所有,或者是AI本身?

律师: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2023年11月,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刚作出我国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的判决,该判决认定用户拥有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该件中,在作者身份的认定上,法院坚持了著作权法及民法典对于作者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规定,否定了人工智能模型成为“作者”的可能性,认为,“人工智能模型”仅是“创作工具”。

同时,法院对“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者亦不应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也作出了明确的认定,认为“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者对模型本身的智力投入已经得到其相应的利益保护,而不能将其权益延伸至模型的再输出内容上来。当然,这个案件中,涉案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者,在其提供的许可证中表示,“不主张对输出内容的权利”,也使得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者与软件用户之间谁应享有“作者”身份,未能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

这一判决在国内引起了重大关注和讨论,毕竟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我们使用AI生成图片就类似于使用智能相机拍照,最后的作品我们可以像自己动手绘制的作品一样拥有相应的著作权利,AI就可以作为我们使用的一个工具,生成的作品就可以作为我们可商用的作品。

但是毕竟这只是个案的认定,法学理论界和立法上对这个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长远来看,在未来更多案件中开发者和用户的“身份之争”还可能会成为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主持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上各类数字内容传播得十分快捷便利。比如今年春节档的电影正在热播,网络上却悄无声息地上线了“盗摄”版。请问张律师,这种情况一经查办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律师:主持人刚才提到的情形,显然已经侵犯了影视剧权利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权利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与上述行为相关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付费、营利不是侵害著作权的必要构成要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传播盗版影视剧资源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还是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著作权法》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如果这些渠道通过免费提供盗版影视剧资源进行营利,比如赚取广告费等,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还可能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要依据法律规定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在数字时代,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复杂。许多时候在不自觉中侵犯了知识产权,例如通过社交平台或者音视频网站上传分享了未授权的音乐或视频。张律师,您能否提供一些实用的策略或建议,帮助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避免这种无意识的侵权行为?

律师:想要知道分享行为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可以结合以下三点进行综合判断,帮助大家避开侵权的“雷区”:

第一,分享的内容是否为受保护的“作品”。电影、电视、网文、小说、音乐、漫画、短视频,甚至游戏直播画面、表情包等,只要是文艺、科学领域内容,具有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即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第二,分享的形式是否构成传播行为。在微信公众号、微博、贴吧转载作品,在开放性QQ群、微信群、朋友圈设置共享文件或分享链接,或是公开网盘存储链接,只要将作品置于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使对方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获得作品,即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粉丝、关注人数或群成员人数不影响行为性质的判断。

第三,是否是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一定情况下允许他人免费使用作品,无须获得作者许可,常见的如个人学习欣赏,教学科研、评论引用、免费表演等,但要求注明来源、作品名称,使用适当、适度,不得损害作者合法权益。

主持人:在这个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尊重他人创造劳动的体现,也是维护健康网络环境的重要一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成为这一过程的参与者。希望我们今天的节目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尊重知识产权,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网络世界。



摄影大师的构图艺术

来源 摄影函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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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ell S. Oszvald


透过取景框观察,

将画面从现实中剪裁下来,

这就是摄影构图!

其实构图不是初学者专属,

摄影大师也讲究构图艺术。


事实上,以拍摄对象为框架,

跳出取景器3:2的方形限制,

可以令影像的剪裁更自由。

有趣的景物框架,

在提升影像趣味之余,

巧妙运用的话,

还能令影像增添一份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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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ell S. Oszv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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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ELL S. OSZV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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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ivian Ma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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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onio González C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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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rbert 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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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ergio Mora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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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ikolai Endeg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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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y K. Metz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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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何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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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renice Abbo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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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liott Erwi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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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lessio Bongior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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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onin Kratoch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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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nuel Smag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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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ewis Bal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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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rnold New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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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sef Koudel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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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y K. Metz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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