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4年4月24日 总第436期

2024-04-25 21:13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影公社 编辑:w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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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4年4月24日  周三 总第436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主题活动

⊙意图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照相馆所拍底片所有权归谁

⊙耗时40年拍摄的“阅读”专题



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主题活动

暨京津冀版权协同发展论坛在京举行

来源 国家版权局

4月19日,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版权局)、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版权局)、河北省委宣传部(河北省版权局)共同主办的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主题活动暨京津冀版权协同发展论坛在中国传媒大学国际交流中心举行,拉开版权系列宣传序幕。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汤兆志在致辞中表示,京津冀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与文化创新的高地,在版权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他提到,要充分认识版权协同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和展示版权保护和产业发展方面取得的成果,加强版权交流合作,共同谋划未来发展。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支持版权事业,构筑版权保护“护城河”,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建立健全同向发力、联动协作的版权协同工作机制,使京津冀区域成为我国版权事业创新发展的示范区和辐射源。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中国办事处主任刘华在致辞中提到,京津冀版权协同发展存在着广泛的基础与巨大的潜力,三地优势互补,互通有无,将推动版权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京津冀新质生产力发展。此次论坛及相关活动选择在高校进行,也有助于让版权理念与意识深入青年学子之间,鼓励年轻人关注版权、走进版权。

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局长翟德罡,天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一级巡视员张宁宁,河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电影局局长王振儒一致表示,将充分发挥三地区位和资源优势,以资源整合促纠纷多元化解、以协同共治促权利全面保护,构建党委领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高效衔接、科技支撑的版权行政司法保护合作机制。

论坛以“推动文化传承发展 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主题,围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主线,探讨科技发展新趋势下版权赋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的重要作用。

论坛上,中宣部(国家版权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版权纠纷调解“总对总”机制。国家版权局同时发布了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主题宣传海报,主题为“版权创造美好生活”,4张海报从不同角度反映我国版权事业取得的成就,宣传版权为助力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贡献。中国版权协会发布了2023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包括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五十周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全国著作权登记量增幅显著等。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新庆,中国传媒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柴剑平,来自京津冀三地文化执法部门、行业协会及北京市版权保护市域治理专班成员单位、各区委宣传部,版权领域专家学者等出席论坛。

论坛上,京津冀三地文化执法部门共同签署了《京津冀地区版权执法合作协议》协议,行业协会共同签署了《京津冀版权领域协同发展战略合作》协议。京东、快手、抖音等北京市代表性互联网企业,共同发出“关于维护良好版权秩序”的声明。

论坛同时启动了2024年北京“4·26”版权宣传周、首都版权之夜活动暨京津冀版权进校园活动。AI时代下的版权治理与艺术发展主题论坛,也将聚焦AI场景下版权治理和艺术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活动期间,北京市各区将同时举办多场版权主题宣传活动,如东城区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专场活动等,与天津、河北呼应联动,共同展示京津冀版权工作成果,探讨版权赋能高质量发展路径,凝聚版权保护工作合力。

 



4·26特辑|意图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法院:驳回!

来源 广州互联网法院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摄影图片著作权维权案,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刘某诉称其通过与案外人签订《图片版权转让协议》的方式,以47500元高价购得案涉图片作品的著作权及维权权利。刘某认为广州某某研究院未经授权许可,在其经营过程中擅自将案涉图片用于其运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侵害了刘某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广州某某研究院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1万元。

争议焦点

刘某是否享有案涉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享有案涉权利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事实高度存疑,理由如下:

第一,刘某所提交的权利图片属性信息截图显示,摄像机型号为尼康专业相机,而当庭展示的权利图片原图仅有2.0MB,图片源文件的真实性存疑;

第二,案涉图片经多次授权转让,但刘某未提交前手授权证明材料,授权链条断裂,其是否取得权利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事实真伪不明;

第三,在案的首次发表证据仅为一张载有权利图片的网络页面截图,信息发布主体、发布时间均无法查明;

第四,当前摄影设备普遍化、网络图片传播便捷化的背景下,刘某以47500元高价购买拍摄难度不大、同质化作品较多的案涉图片,又无法说明购买图片用途,明显与常理不符。2023年6月以来,刘某以不同主体侵害其享有的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在本院提起诉讼案件20余件,在该等案件中刘某所支付的图片转让费用均高于2万元/幅,其中针对本案权利图片所提起的诉讼即有11件。即刘某购买案涉权利图片的目的存疑,存在利用图片维权牟利的高度可能性。

综上,刘某提交的证据及其庭审中的展示和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其享有案涉权利图片的著作财产权这一事实的真实性更是高度存疑,法院最终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 胡剑敏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摄像技术的发展,摄影逐渐成为一种大众化的艺术创作形式,电子数码图片日益丰富多样,图片生成与作品传播方式均发生重大变化,与之伴生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亦大幅增加。而在侵权检测、电子保全、智能审核等辅助技术日臻完善的背景下,侵权索赔批量化、规模化特征日益突出,利用侵权法定赔偿获取经济利益的商业维权现象应运而生。商业化维权的出现,在提升权利人维权便利化程度的同时,也诱发了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负面现象,招致“版权蟑螂”恶评。

对此,本案坚持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与促进作品传播、促进文化发展与繁荣相结合的立法宗旨,秉持审慎认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严格权属证据审查,对于权利图片源文件缺失、授权链条断裂、首发情况不明、权利转让真意不清的维权诉讼,依法不予支持。由此,引导权利人合理维权、源头维权,促进更多无形的知识财富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实现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多元平衡。

专家点评

纪格非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案诉讼法上的核心问题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刘某是否享有案涉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事实认定在诉讼法上的对应核心问题则在于证明责任如何分配以及对应的证明标准。

理论上,证明责任分为主观证明责任即举证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即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不利后果的承担。在我国立法上体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主观证明责任的规定;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属于客观证明责任的规定。《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做了初步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本案中,应当由主张案涉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的原告刘某对该权利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并承担该事实未得到证明的不利后果;由被告广州某研究院对该权利变更、消灭或受到妨害承担证明责任。

明确证明责任后,需要对相应的证明标准作出判断。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应达到高度可能性,才可认为该事实存在;对该待证事实的反驳只需达到动摇法官心证至真伪不明,即可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在本案中对于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存在这一待证事实,原告刘某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需证明至其权利存在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

本案的解决

本案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案涉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作出了认定,原告刘某需证明该作品的合理来源才能证明自己享有该作品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一,原告提供的图片属性截图显示的图片分辨率和图片大小之间存在明显矛盾,故而该证据的真实性存疑。第二,原告提交的系列著作权转让协议中并未包含远某公司获得著作权的证据,而原告主张自己从远某公司处获得著作权,证据链条断裂,故而该证据的关联性存疑。第三,远某公司根据其签订的转让协议仅为登记主体而非权利主体。第四,案涉图片的首发情况无法查证。第五,根据其他事实,原告存在不当维权牟利的嫌疑。综合以上,原告并未实现对自己享有案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证明至高度可能性的程度,而被告成功通过证据链条断裂的反驳动摇了法院的心证。故而应当认定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根据《民诉法解释》108条第二款,推定原告并不享有案涉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承担不利后果。该案裁判符合证明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判决书说理清晰,逻辑严谨。



照相馆所拍底片所有权归谁?

来源 法治时报  

最近,吉林长春一位女士在给孩子拍摄艺术照时,遭遇了商家的“底片额外收费”情况,这一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热烈讨论。这位女士并不是唯一遇到这类问题的消费者。法治时报记者走访发现海口许多市民都有过类似遭遇,商家们也均表示不会向消费者提供原始拍摄文件,且套餐外的照片需要额外付费。这种做法让消费者感到不便,也引发了公平性和合理性的争议。

记者调查:多数商家明确 “不提供原始底片”

近日,在海口友谊阳光城,某某体照相馆的商家热情地向法治时报记者介绍了他们的拍摄套餐。然而,在整个过程中,该工作人员并未主动告知消费者是否可以获得原始拍摄文件,店内也没有张贴说明来明确告知消费者。当记者询问时,工作人员抱歉地表示:“我们不提供底片。”

记者尝试使用该店的小程序选择了一款男士职业形象照的拍摄服务,服务说明中清楚地写着“仅提供jpg格式的精修成片1张,不提供原始拍摄文件。”

与此相比,某某鹿照相馆的说明则更为含糊。记者在店内寻找了好一会儿,才在《用户服务协议》的细小字眼中发现这么一行字:“本店所有拍摄的产品均不提供原始未精修底片文件,但会提供精修后的jpg格式成片电子稿及纸质晒印稿。”

在走访了多家照相馆后,记者发现,大多数商家都明确表示不会提供原始拍摄文件。在7家照相馆中,只有1家表示可以额外付费提供未修原片。

照相馆拒绝提供原始拍摄文件的做法是否合理? 这个行业惯例也遭到消费者的质疑。

消费者黄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的经历。去年,她在海口一家照相馆花费1399元拍摄了全家福照片。然而,她的家人对精修后的照片并不满意,认为修得太过了,希望能够拿到原始底片自己进行修整。但是,商家的回复让她感到非常失望,对方明确表示只能提供精修后的照片,不会提供任何原始拍摄文件。

黄女士对此感到非常不满,她认为商家这样的做法不合理,在提供服务前没有任何提醒,未尽到提醒告知的义务。“这算不算侵犯我们的肖像权?”黄女士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社会现象:“套餐外照片、 底片额外收费”成潜规则

在照相馆拍摄写真、宝宝周岁照、全家福等各类照片时,许多消费者常常面临这样的困境:尽管拍摄过程中会拍摄大量照片,但除了套餐中规定数量的精修照片外,多出的底片往往只能放弃。想要保留这些珍贵的瞬间,就意味着需要额外支付费用。

以拍摄孩子周岁照为例,记者前往海口吾悦广场的某某儿童摄影会馆,工作人员向记者推荐了一款699元的套餐,其中包括8寸相册和7寸摆台各一个,入册相片15张。他们承诺,会拍摄七八十张照片供消费者选择,并精修到满意为止。多选一张入册的照片需要额外支付50元,如果数量较大还可以享受优惠,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

记者走访海口市部分照相馆发现,除了套餐规定内的底片,其他底片需要另行收费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甚至可以说是行业的潜规则。例如,拍摄3人全家福照片时,多家店铺表示会额外拍摄数十张照片,多出的底片需要额外收费,价格从50元/张到140元/张不等。某某师照相馆的照片加修费用为80元/张;某某鹿照相馆根据照片人数的多少,加选底片需要付费100/张-140元/张不等。

李女士经营一家个人摄影工作室,同时也认识一些从事婚纱、写真摄影生意的朋友。她透露,套餐外的底片需要另外付费,这已经是行业里公开的秘密,收费标准由每家影楼自行规定,其主要目的是引导客户增加消费。

4月9日,海口田女士向记者反映,她的孩子在拍摄展示照时也遇到了照相馆要求加钱才给底片的情况。去年8月,她接到孩子培训学校老师的通知,称学校与某照相馆合作,要免费给“明星学生”拍摄展示照。然而,田女士后来发现,所谓的免费拍摄,实际上是需要她支付每张80元左右的底片费用。她感到自己被“套路”了,但为了不让孩子失望,最终还是和照相馆协商,花费了近4000元购买了某套餐,并获赠了一次拍摄机会。

律师说法:消费者享有全部照片底片的所有权

照相馆所拍摄的底片所有权归属于谁?照相馆不提供原始底片的情况是否合理?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表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到影楼、相馆购买摄影服务,二者形成的实质上是消费者委托摄影经营者创作摄影作品,经营者完成摄影作品并交付工作成果,消费者得到服务产品并支付服务报酬的承揽合同关系。底片作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其所有权在委托中已被消费者买断,因此,消费者享有全部照片底片的所有权。

“如照相馆拒不提供双方在拍摄时已经约定的数量之内的实物照片和底片(电子数据),则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王丽表示。

那么,消费者需另外付费购买合同以外的底片是否合理?消费者挑剩的照相底片所有权又该归谁?

“对于双方合同约定数量之外的实物照片和底片(电子数据),照相馆或影楼要求消费者另外付费购买,否则不予提供的做法并不违法。”王丽表示,消费者可以选择购买,也可以选择不购买,在价格方面双方能达成协议即可。此情形下,合同约定数量之外的肖像照片,著作权虽然归照相馆或影楼,但肖像权仍然归消费者;未经消费者同意,照相馆或影楼不得对外使用或者公开相关肖像照片(包括底片或电子数据),否则,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同时,对于消费者肖像照片,包括未另行花钱购买的肖像照片实物及底片(电子数据),消费者有权要求照相馆或影楼删除、销毁而不得擅自保存,否则,侵犯消费者肖像权和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此外,王丽还表示,如摄影经营者并未明确告知不提供底片或者提供底片需要加收费用,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律师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拍照服务时要注意合同内容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多项权利。因此,消费者在购买照片服务时,也有权要求拥有底片的所有权。”王丽建议,消费者在购买照片服务时,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确保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拥有底片的所有权。如果影楼不遵守合同条款,消费者可以要求影楼履行合同,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影楼仍然不履行,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王丽还建议,为避免纠纷,摄影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提供服务,如实告知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事项。消费者选定拍摄经营者以后,应与对方充分沟通,约定拍摄细节、数量、价格,尤其是底片是否赠送,赠送的是原版底片还是精修片,考虑到数码摄影的普及,还要约定赠送的是电子版还是打印版,赠送的方式是网络传输还是存储设备拷贝,以及照片著作权归属等问题,确定以后仔细核对合同条款并签订书面合同。

 



史蒂夫·麦凯瑞:耗时40年拍摄的“阅读”专题

来源 摄影函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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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McCurry

史蒂夫·麦凯瑞

美国摄影师

(1950-  )

不管是老是少、是贫是富,沉浸在神圣或世俗的环境,阅读之人到处都是。摄影集《阅读》(On Reading)汇集了史蒂夫·麦凯瑞四十年间在世界各地拍摄的以阅读为主题的作品。

麦凯瑞说自己拍摄这些照片的灵感来源于André Kertész 1971年出版的同名摄影集《阅读》,出版此摄影集的目的是为了向 Kertész 的天分和影响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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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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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加尔各答. 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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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什米尔. 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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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 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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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孟买, 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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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马尼拉,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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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阿肯色州,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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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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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佐治亚州.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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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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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乌格利奇.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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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清迈.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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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老德里. 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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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斯波利托.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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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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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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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 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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