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4年5月15日 总第438期
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4年5月15日 周三 总第438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摄影版权一问一答 ⊙一人被诉“恶意诉讼”承担赔偿责任 ⊙警惕知识产权“碰瓷式维权” ⊙如何提升风光摄影水平 知产宣传周 | 摄影版权一问一答 来源 中国摄影家协会网 问: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多长?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合作作品的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问: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是否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影响?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问:试听作品的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多长?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问:什么是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笔名)。他人须尊重作者关于署名的决定,不可擅自删除、改动、增加署名。作者最初决定不署名不代表放弃署名,日后仍可署名。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 作者间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纠纷的,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问:作品登记有何益处? 作品一经完成,即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无需发表,也无需履行登记手续。但权利人自愿登记作品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问:什么是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作品有三个特征:其一,须为人类的智力成果,大自然的旖旎风光虽然很优美,但不是人类智力创造的结果,所以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二,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比如画家在脑海里完成了一幅绘画的构思设计,但这不是作品,只有当他用画笔将构思付诸纸张,才构成作品;其三,须具有独创性。 问: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注意什么? 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自称著作权受侵犯 一人被诉“恶意诉讼”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深圳新闻网 宁某自称是某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先后起诉三家公司侵权,除其中一案撤诉外,另两家公司均在庭审中证明自己并未侵权。之后,两家公司分别起诉宁某,主张其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承担赔偿责任。随着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最后一份判决于近日发生法律效力,这批关联案件全部审结。 2022年,原告宁某先后向龙岗法院提起3个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称自己的两幅名为《发财树画竖》《发财树画》的美术作品被三家公司侵犯著作权(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三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共索赔55万元。由于宁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中一案诉讼费,龙岗法院对该案裁定按撤诉处理。 另两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宁某于2021年7月就该美术作品向贵州省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注明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宁某本人,作品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分别为2014年5月28日、2017年10月7日。宁某当庭提交由公证机关出具的网页保全及实物证据,主张其从被告公司的天猫旗舰店购买的发财树装饰画与其原创作品一致。宁某还提交淘宝网页截图、著作权许可声明,证明其已将涉案作品许可给自己的关联公司销售,并证明该公司已销售出涉案作品。 法院另查明,两被告公司均从事油画、工艺品等的销售业务,其当庭主张并未侵权,并提交网页截图及视频证据,显示由其经营的天猫店铺早在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就有“发财树”“幸福树”等油画产品的销售记录,相关作品除了部分着色存在细微差别外,构图造型与被诉侵权产品几乎一致。 此外,两公司还辩称,原告未必是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作品即使为原告所作,也存在极大的抄袭之嫌。原告利用版权形式审查的漏洞申请版权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之后再提起高额赔偿诉讼,目的在于谋取不当利益,为恶意诉讼。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案均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庭审中,被告提交了相反的证据,证明其在原告创作完成涉案作品之前,已经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同款商品。被告的答辩意见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对原告的起诉不予支持。原告未提起上诉。 2022年9月、2023年11月,上述两公司分别向龙岗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宁某系恶意提起另案知识产权诉讼,分别造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各3万余元。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案均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宁某在另案中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否为其独立创作主观上应是明知的,其提起诉讼存在明显恶意,客观上造成两原告公司为应诉付出了交通费、食宿费、合理的律师费、取证费等开支以及相关经营损失,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另案诉讼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主张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公司未提交确切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数目,法院根据两公司委托律师出庭、取证的应诉事实等酌情确定赔偿额,判决被告宁某分别赔偿两原告公司损失5000元。两案判决现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警惕知识产权“碰瓷式维权” 来源 新华日报 “这两年几乎每周我们都会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维权告知函,其中很多并不是善意维权。”在近日省法院召开的江苏省产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戴程程说,一旦收到告知函,企业就要启动内部合规调查程序,有时还要聘请外部律所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为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但调查发现,有些专利代理师甚至没有掌握初步证据就随意发函,试图通过‘广撒网’式维权来达到其商业目的。”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大幅增加,日益突出的商业化维权现象也引起司法机关关注。省法院调研发现,以诉讼或诉前调解牟利的批量案件在我省多地散发,一些当事人采取“碰瓷式维权”或“放水养鱼式维权”,购买知识产权后并不实施,而是专门用来打官司,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 一些个人和企业滥用权利,将知识产权异化为攻击他人的工具,其中以抢注商标最为常见。去年省法院二审审结的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商业合作期间抢注苏州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长期使用的商标和著作权,合作破裂后,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行政(行业协会)投诉、电商平台投诉、不正当注册微信公众号、网络商业诋毁、抢注并囤积商标等方式打击真正权利人。其中,仅围绕抢注的“MASkin”商标,源某公司就发起3起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等诉讼,3次以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协会等投诉,23次向天猫、淘宝等电商平台投诉。世康公司的经营由此陷入困难,为维权支付大量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后起诉要求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省法院最终认定源某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知识产权的恶意维权,全额支持世康公司诉请。 另一种常见的商业化维权,是在图库、音视频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等方面“打歪主意”。比如,批量购买图片、音视频版权后并不使用,而是靠提起批量诉讼牟利。“再不整治,我们就要淹没在这些诉讼里了。”常熟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军告诉记者,今年1—4月,法庭受理200多起知识产权案件,其中著作权纠纷占比超50%,往年这一比例仅为20%—30%。其中,过半由两家数字技术公司提起,一家公司今年仅在常熟法院就提起36件诉讼,起诉对象大多为未经授权使用某些曲目的直播间。 在法律框架内降低判赔金额,是司法机关规制商业维权的主要手段之一。李军告诉记者,目前法院对著作权纠纷案件不再进行调解,全部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过裁判大幅降低赔偿金额,挤压商业化维权的利润空间,比如,未经授权使用一首曲目的赔偿金额已从上千元降至上百元,“仅能覆盖其诉讼成本”。李军发现,一些人觉得这样的诉讼判决“无利可图”,遂利用某些公司倾向于息事宁人、“花钱消灾”的心理,把牟利重心放在诉前调解上,进入诉讼程序后就“玩失踪”。“法院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忙了一圈下来,开庭时找不到原告,其诉讼费也没交。” 对于商业化维权,还可以通过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比如,经营者在发现竞争对手涉嫌知识产权侵权时,向其发送告知函进行协商是一种常见救济手段,但若未经审慎抉择,且不依据客观事实向他人发送告知函、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失的,可能构成商业诋毁,须承担赔偿责任。 蓝泰公司受央视《我爱发明》栏目组邀请前往录制节目,其在智慧发光斑马线领域的“竞争对手”地洲公司获悉后,分别向蓝泰公司和栏目组发函要求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函告中明确提出,“侵权人正在实施仿冒、制造、销售与我公司经营的智慧发光斑马线系统相同或相似产品的行为”,栏目组收到后取消原定的节目录制计划。一个月后,地洲公司又将同样的函件内容发给蓝泰公司的客户,导致客户取消订单,而地洲公司并不是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法院审理认为,地洲公司未尽审慎义务肆意发函,构成商业诋毁类不正当竞争,判其赔偿100余万元。 “一些当事人将知产诉讼作为牟利途径,运作模式高度商业化,这不仅与知产保护的初衷相违背、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省法院民三庭庭长汤茂仁介绍,为规制与遏制著作权批量化恶意维权案件散发的情况,我省法院加强对著作权来源、著作权流转的审查力度,准确认定著作权归属,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回归维权初衷。省法院也会进一步加强调研督导,对商业维权新问题、新现象等进行调查研究,适时发布典型案例作出司法指引。相较于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更靠近市场,更具主动性、直接性、时效性,可以从侵权行为发生的源头去打击违法行为。针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发现的一些专门帮别人抢注商标的专业化代理公司,法院将通过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如何提升风光摄影水平?这里有13个小建议 来源 摄影函授学院 1、学习优秀摄影师的作品 花点时间学习其他摄影师的作品,当你计划去拍摄一个全新的地方,看看别人拍过的,或许能从中得到一些灵感。多逛逛摄影网站,关注一些优秀的摄影师,和他们交流学习,能让你进步得更快。 2、注重质量而不是数量 一张佳作比一千张平庸之作更有价值,拍出不一样的风景照并不容易。摄影师需要克服很多困难,如果你希望拍出最美的时刻,便要努力坚持守候,即使在恶劣的环境中,有任何障碍,都要坚持,因为黄金时刻只会停留几秒,错过了便后悔莫及。 3、光线永远放在第一位 在风光摄影中,日出和日落前后往往是最佳拍摄时刻,此时太阳会投射出金色温暖的光,同时会出现有趣的光影组合。这些时段被摄影人称为“黄金一小时”或“神奇时刻”。 4、在早上拍摄 清晨的阳光是温暖的,下面这张照片,是日出之前拍的,画面中的景物沐浴在晨光里,给人一种很好的视觉体验。这个时候,光线更加柔和微妙,天空通常是橙色到紫色的过渡。 5、在黄昏拍摄 黄昏时刻,太阳下山之前,是另一个理想拍摄时间。以下这张照片,拍摄于太阳下山的前几分钟,照片呈现出一种偶然又奇妙的效果,这样的光线或许只会持续几秒钟,如果你想拍的话,就必须在那里等待。 6、提前做好计划 虽说在风光摄影中等待是非常重要的,但提前做好计划同样重要。这个计划包括你想要得到的效果、提前踩点定好拍摄位置、查天气情况,甚至要提前查询和预测日出日落的时间和位置,用手机APP就可以完成。 7、创造性地使用光圈 绝大多数风光拍摄都会使用较小的光圈,通常在F16-22之间,这是为了保证整个画面都可以显得锐利。 但在以下照片中,我特地使用大光圈,将一个埃菲尔铁塔模型作为焦点,而后面真实的埃菲尔铁塔虚化后作为衬托,拍到异于常规的埃菲尔铁塔景观照。 8、投资一个好点的三脚架 风光摄影中,三脚架是不可或缺的设备,它能使你在拍摄时保持相机平稳,特别是在拍摄慢门时显得极其重要。选择一个高质量、轻便的三脚架,不但能减轻路途中的负担,还能减少相机抖动的风险。 9、使用框架式构图 使用框架式构图,能把观众的视线引向框架内的景物,突出主体,同时也能制造出纵深感。将主体影像包围起来,形成一种框架,可营造一种神秘气氛,就好像一个人从藏匿处偷偷窥视某个地方。 10、寻找对称 拍摄对称的场景,同样可以产生非常棒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放置在框架中心的主体,可以很明显地突现出来。 11、改变你的视角 不要总是把相机放在人眼视角的位置上,试着将镜头降低或者抬高,用不一样的角度去拍摄景物,或许可以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12、加入人物 在风光画面中加入人物,可以达到一种平衡构图的作用;此外,一张冷冰冰的风光照会因为人物的加入变得有故事。此时,人物可以成为画面中的焦点,作为画面的主体存在,也可以起到与风景互补的作用。 13、使用慢门拍摄 使用慢门拍风景,可以记录时间运行的轨迹,是肉眼无法直接看到的,能呈现出富有创意的画面。选择阴雨、黄昏、清晨等光线较暗的时候拍摄,有易于避免曝光过度。光线太亮时,也可以加用中性灰滤光镜,来降低景物亮度。 【版权声明】 如需转载本公众号内容: 1.保持图文完整 2.完整标注版权及本公号ID、二维码 3.转载文章标题加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字样 4.未按此规定转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由中国摄影家协会协办。 《摄影公社》是本会为全国各地首席代表和会员及摄影家服务的信息平台。 本刊每周三发布一期。欢迎大家来稿并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我们】 电话:010-6597810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12条48号(100007) 【更多内容】 请登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官方网站www.icsc1839.org.cn 或关注icsc1839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