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4年9月4日 总第453期
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4年9月4日 周三 总第453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图片侵权起纠纷 法院调解化矛盾 ⊙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侵权吗 ⊙擅自使用他人半张脸照片侵犯肖像权 ⊙同样的街头为什么人家拍得有趣? 图片侵权起纠纷 法院调解化矛盾 来源 碧江法院 7月31日,碧江法院民二庭通过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一起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并力促当事人当庭履行。 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系摄影作品“某某风长袖开衫复古宽松短款”的著作权许可使用人。该作品于2022年8月15日拍摄创作,于2022年8月26日在拼多多平台发布。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姚某在淘宝平台开设了一家店铺,其商品销售页面使用了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图片共26张。2024年7月,原告诉至碧江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该案于7月23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迅速厘清争议,并与当事人电话取得联系。在多次电话沟通中,被告姚某对原告的维权行为表现出对立情绪,认为其盈利微薄且已关闭案涉店铺,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认真倾听被告的陈述,对其耐心劝导、释法析理。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姚某当庭支付原告经济损失、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案件受理费合计2025元。此案得以圆满化解。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图片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持续递增,批量诉讼现象日益凸显。此类案件被告一方多数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往往主观恶意轻微。从本案可以发现,被告姚某著作权保护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忽视了图片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法律合规意识还需要加强。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兼顾了法律与情理,灵活把握调解方式方法,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进一步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文艺维权|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侵权吗? 来源 宁夏文艺网 在艺术创作的广阔领域中,灵感往往源自于生活的点滴与他人的作品。然而,当艺术家们在创作过程中选择参照他人的摄影作品来绘制油画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便浮现出来——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今天,我们一起来看法院给出的答案。 案情回顾 原告薛华克系摄影家,1997年5月薛华克个人摄影集《藏人》一书由中国摄影出版社出版,该书收录了其摄影作品《次仁卓玛》。 被告燕娅娅系油画专业创作者,2006年12月《中国油画》杂志第6 期刊登了燕娅娅的油画《阿妈与达娃》。薛华克认为燕娅娅的油画系擅自对其摄影作品进行的演绎,且燕娅娅还对上述油画进行展览、出版和拍卖,侵犯了其对《次仁卓玛》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原告薛华克将燕娅娅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 1.5 万元并收回已拍卖成交的侵权作品、予以销毁。 争议焦点 摄影与绘画是两种不同的艺术创作手段,本案中画家参照摄影师的摄影作品创作美术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若构成侵权,侵犯何种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燕娅娅应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油画的行为,赔偿原告薛华克经济损失1.5万元并驳回原告薛华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述 一、根据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 摄影与绘画作为不同的艺术创作手段,在我国《著作权法》上这两种艺术表现方式分别对应摄影作品和美术作品。本案被告使用他人在先摄影作品,形成新的美术作品(油画),发生了作品类型的转换。在转换的过程中,当然无法离开绘画者个人的观察、理解、构思、判断以及对绘画技法的运用,体现了绘画者的创造性,使原本借助器械完成的摄影作品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呈现。然而,这一转换行为仍然属于原告著作权的控制范围。 首先,关于被告绘制油画《阿妈与达娃》时参照了原告的摄影作品《次仁卓玛》,主要通过“接触+相似”两方面予以认定。 “接触”是指侵权人有机会接触、了解或感受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本案中,1997年5月,原告个人摄影集《藏人》一书第3页刊登了摄影作品《次仁卓玛》,此时《次仁卓玛》达到公之于众的效果,可认定其公开发表。而被告油画《阿妈与达娃》2006年12月才刊登于天津人民艺术出版社主办的《中国油画》杂志,并且原告与被告2005年相识,具有交流作品的行为,在此过程中,被告完全具备接触原告摄影作品《次仁卓玛》的可能。同时通过对比,认为被告的油画与原告的摄影作品存在高度相似,二者在整体构图、场景布局、人物姿势、神态、服饰特征以及物品摆放等方面均相同。综上,可以认定被告在绘制涉案油画时参照了原告的摄影作品。 其次,被告油画作品使用了原告摄影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结合我国司法实务,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既包括镜头、光线、后期制作等拍摄技巧,也包括画面构图和拍摄角度等主观安排。摄影作品的创作过程体现了拍摄者的思考,其所呈现的画面形象是该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具体到本案摄影作品《次仁卓玛》,其独创性在于拍摄时对拍摄对象的选择、拍摄时机与角度的把握、拍摄技能的运用以及后期的编辑处理等,创作过程体现了薛华克个人的判断和思考。法院通过对比被告油画与原告摄影作品,除作品类型不同外,两者所呈现的构图、光线、细微的姿势、神态、服饰以及物品摆放的状态,场景画面形象基本相同。可见,被告在绘制涉案油画《阿妈与达娃》时不仅参照了原告摄影作品《次仁卓玛》,还使用了原告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二、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行为侵犯何种权利 关于本案被控侵权行为侵害何种著作权权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涉案行为属于对原告摄影作品的演绎,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将摄影作品绘制为油画的行为属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被告绘制的油画是否体现了被告的独创性表达是判断被告行为性质的关键。 被告在绘制涉案油画时使用了摄影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画面形象,二者的基本内容相同,但由于创作方法不同,涉案油画的绘制仍然需要原告通过对表现对象的观察、理解并借助绘画颜料和自身的绘画技能才能完成,绘画过程体现了其个人的构思和判断,且被告油画与原告摄影作品相比,二者在视觉上仍存在较为明显的、能够被识别的差异。因此,被告行为属于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摄影作品改变成油画作品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摄影作品的改编。由于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行为属于改编权控制的行为,对原作的改编及改编作品的后续利用均应征得原作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原告支付报酬。因此,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摄影作品《次仁卓玛》享有的改编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对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行为作出侵权认定,从判决结果来看,不仅保护了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规范美术界从业者的创作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导向作用。 擅自使用他人半张脸照片是否侵犯肖像权? 来源 甘肃法治报 嘉峪关市民梁女士来电咨询:前些天我女儿拍摄了一组艺术照,但是后来我发现店家未经允许将照片用于宣传,照片只展现了半张脸,但熟悉她的人一眼就能认出是她。请问,这种行为是否侵犯肖像权?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虽然照片只拍摄了半张脸,但由于其独特的面部特征和眼神,使得该照片具有极高的辨识度。熟悉的人能够通过照片轻易地认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商家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梁女士女儿半张脸的艺术照进行宣传,已构成了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如何鉴定一张“好照片”?其实有10条法则 来源 摄影世界 站在一张著名的照片前,一些观众会好奇地说:“奇怪,这张照片到底哪里好?”这样的场景大家一定很熟悉,很多时候在浏览一些名作时往往会陷入一个困境,除了小部分非常喜欢外,其余照片却不知道该如何去欣赏。 下文总结了10条法则,教大家如何鉴定好照片。 《迈向天堂乐园》,尤金 • 史密斯 1. 好的照片是原创的 摄影最大的特征是其高度的自由性与莫测性,哪怕手里只有一台手机,一样能拍到很不错的照片。原创的作品是最能吸引所有人的眼球(特别对于常常关注摄影的人),个性的作品很重要,例如拍一人经过一张海报就实在是太俗套。 的确,不可能为了不同而不同,何况很多照片主题或形式都已被采用过。原创并不意味要与过去的作品完全不同,而是在那基础上加入自己的风格。就像有的音乐那样,也许是老歌的调子,但是当加入了新的元素和重新编曲后,作品就具有了一种新的活力。 自己去玩摄影也是一样,学习那些经典摄影大师的作品,甚至可以模仿他们的拍摄,但是随后一定要在作品中混入自己的风格,展示自己看世界的方式。实现个人原创风格不是一朝一夕,它是日积月累形成的。踏踏实实、一张一张地拍照,带着思考与创意,用自己的照片述说自己对世界的认知。 2. 好的照片是益于社会的 好的照片应该具有社会意义,照片让我们不断在挑战自己,让我们每个人都有看世界的独特角度,它能激发我们的创意、情感和能帮助这个社会。好的照片是内容与形式的平衡,内容是情感与旨意,形式是构造和美学。好照片不能是单单的漂亮,它应该更多地述说我们的社会和生活,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地。 《生命》,简 • 索德克 3. 好的照片是具备美的 照片的构图是展示内容的骨架,一张好照片不能仅仅有内容,倘若一张纪实照画面模糊不清,那它很大程度地失去本身的意义。此外,用光技巧也很重要,应根据不同光源的特点,利用不同光位来造型,拍出曝光合适、明暗过渡自然的照片。 因此,摄影师需要细心组织好照片的构图和用光,至少它是要让人留步的,如何巧妙地平衡好内容和形式是一大挑战。 4. 好的照片帮助我们认识世界 摄影的存在就是让我们更好地认识世界。摄影能让摄影师与他所在的周围产生互动:陌生人、社会和团体,并将之展示出来。如果某一天有人跟你说:“我每天都经过你拍摄的那个地方,但是从来没有像你拍的角度那样看过它。” 你一定要为自己感到骄傲。摄影让你认识你所处的世界,也让你的观众理解你和他们共有的、却不相同的世界,这是一个探索自我和外我的东西。 5. 好的照片很简单 一张好照片不需要多复杂,也许就是简简单单一个拍摄对象,没有太多杂乱的背景或转移目标的东西。这样观众能更容易聚焦在被摄对象上,也更能直接了解摄影师的想法。因此你不需要有多绚丽的画面或者展示多高超的拍摄技巧,关注照片的情感,简单就好。 6. 好的照片很诚恳 诚恳与道德总是联系在一起,每个人对诚恳的定义都会不同,很多人不相信照片诚恳,认为真实是主观的。其实诚恳更多是体现在你如何对待自己的拍摄,例如你喜欢近距离拍摄,和模特聊聊自己的想法,尊重她的要求,对方若是不同意拍摄,就感谢她然后离开。 诚恳地展示照片同样很重要,不要采用自己不喜欢的方式,清晰诚恳地告诉观众你拍摄的意图和目的。在拍摄迷茫时,也用诚恳与道德指引自己前进。 《丘吉尔》,尤素福 • 卡什 7. 好的照片是经久不衰的 好照片不是流行产物,它应该是能闪烁数十年甚至数百年。好照片是充满意义、情感和历史,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当你自己在编辑自己的照片时,问问自己:“这张照片真的很有意义吗,或很有趣吗?如果10年或50年后它依然是这样吗?” 8. 好的照片注重细节 画龙点睛之笔是好照片脱颖而出的重要因素,这个细节虽然笔墨不大,但是起着非常大的左右。很多优秀的摄影作品都有着一个明显的闪光点,特别是在经典纪实摄影中。 当自己在拍摄时,想一想什么细节能让照片有个升华,以及哪里是你的神来之笔。 《多维玛与大象》,理查德 • 阿维顿 9. 好的照片很个人化 很多时候我们都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拍摄,例如为什么要拍这座大楼,为什么要拍路边的人,每一个人都会为此困惑,因此问自己一个问题:“什么东西让我的照片充满我的个人风格?” 许多人拍照是为了放松与娱乐;有人是为了从平凡的生活中走出来;有人是为了报道社会;有人是为了精神的满足。进一步问问自己:“为什么我的照片对我来说很重要、很个人并且很有意义。”可能你会觉得很复杂,但是简单想想这些问题后,你会更清楚自己的拍摄目的,从而有更多的热情和力量。 10. 好的照片发自真情 照片最重要的还是发自内心,热爱并且关心你的拍摄对象、你的观众和你所处的社会。摄影需要热情,需要摄影师联系自己的各种情感并巧妙地展示出来,让心引导创作,去感动观众。 【版权声明】 如需转载本公众号内容: 1.保持图文完整 2.完整标注版权及本公号ID、二维码 3.转载文章标题加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字样 4.未按此规定转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由中国摄影家协会协办。 《摄影公社》是本会为全国各地首席代表和会员及摄影家服务的信息平台。 本刊每周三发布一期。欢迎大家来稿并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我们】 电话:010-6597810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12条48号(100007) 【更多内容】 请登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官方网站www.icsc1839.org.cn 或关注icsc1839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