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4年9月25日 总第456期

2024-09-25 20:39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影公社 编辑:wangxin

 摄影公社2020年01月08日 总第226期 (2).jpg

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4年9月25日  周三 总第456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用工作群里的照片被同事索赔

⊙付费使用模特照片为什么侵权

⊙ 如何加强版权运用与保护

⊙怎样才能抓住“趣味瞬间”?



宣传小编用了工作群里的照片,竟被同事索赔1.8万元

来源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案情简介

小明和小东是同一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天,公司安排小明参加公司组织的社会活动,小明拍了一些照片记录了活动过程,发在公司的工作群中。

活动结束后,领导安排小东做一篇公司宣传。初稿出来后,领导觉得材料缺少配图,便指导小东到公司工作群中查找是否有可用素材。按照领导的指引,小东在工作群里找了一些照片和数据,并做成短视频,发布在他个人注册、账号名称为公司名称的微信视频号中。

小明看到视频后很生气,觉得小东没有经过自己允许就把自己拍的照片作为短视频素材,发布在他的视频号上,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

于是小明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东赔偿1.8万元,并在微信工作群内进行赔礼道歉。

小东认为:

完成宣传工作是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内容,制作视频的图片也是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从工作群中下载使用,自己并没有利用照片盈利,发到视频号也是领导授权的,自己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同事日常均以照片或视频记录工作期间的工作内容和成果,并汇总在工作群内。因此,小明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为了记录活动进程所拍摄的照片构成一般职务作品,公司有权在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小东根据公司宣传需求,按照领导指示制作视频,视频中虽未对文字、照片的来源进行署名,但视频号和视频片尾署名为公司名称,视频标题展示了公司的工作内容和成果,并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才发布,所以小东制作视频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

法官说法

小明发到工作群中的照片是什么性质?

职务作品的性质须符合该公司工作任务的性质。小明参加公司组织的社会活动,在工作群中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属于工作习惯和约定俗成的工作内容的外延。小明在某一次未明确约定、指示的情况下,按照工作习惯围绕工作主题和成果拍摄照片并汇总到工作群,此种“拍摄-汇总”的行为中创作的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

公司使用小明发在工作群里的照片,构成侵权吗?

围绕公司基本职能所做的信息发布、宣传推广、总结调研等展现阶段性、日常性工作的内容属于公司的业务范围。公司使用本公司工作人员创作的一般职务作品进行工作宣传,应当认定为是在业务范围使用,公司具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宣传人员使用发在工作群里的照片,构成侵权吗?

宣发工作人员接受公司工作指派,使用其他同事创作一般的职务作品,形成的新的作品,最终以公司名义发布,反映了公司的意志,该工作属于职权范围,该宣传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个人并不构成侵权。

法官提醒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公司优先使用权主要立足于公司和作者本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公司与工作人员的关系中,公司具有较优势的地位,因此常常忽略了对提供素材的工作人员的署名,这一点是需要公司注意的。

法官提醒,公司行使优先使用权,在工作安排时应尽可能与工作人员进行事前约定,在发布信息、宣传、稿件等对外文件时应详尽备注署名,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作者的著作人身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以案释法】网店付费使用模特照片为什么侵犯了肖像权?

来源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可以多种方式合理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然而,在双方未约定使用范围及期限或约定不明时,可能引发纠纷。近日,江岸区法院二七人民法庭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看看法院是如何裁判的。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周某经营一家商贸公司,在淘宝网、小红书等多个平台从事服装销售,王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李某与王某、周某系多年好友,2020年起,双方口头约定,由李某及其女儿穿着指定服装拍摄宣传照片,并上传至淘宝网、小红书账号及微信朋友圈,用于服装销售宣传;每次拍摄照片完成后,王某、周某向李某支付报酬1000元。

合作至2022年2月,李某及其女儿最后一次拍摄服装宣传照片并取得报酬后,双方因故关系恶化,互相删除微信好友不再联系,未就停止使用李某母女宣传照片进行协商,也未再继续合作拍照事宜。

后李某发现王某、周某继续在以上平台使用其宣传照片,认为肖像权受到侵犯,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周某及其经营的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以上平台中所有李某母女宣传照片,并登载致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周某仅口头约定合作事宜,未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李某与三名被告实际构成了肖像许可使用法律关系,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处理。

2020年至2022年2月期间,三名被告使用李某母女宣传照片用于服装销售宣传系经过李某同意,且李某从中收取报酬,属于合法使用李某肖像。

2022年3月起合作停止,因双方未约定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李某依法可以随时要求三名被告停止使用,但应当给予其合理期限。因2022年3月至起诉前,李某未向三名被告提出不得再继续使用其宣传照片,也未要求三名被告将其宣传照片从淘宝网、小红书账号及微信朋友圈中撤下,故2023年10月三名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可以视为三名被告收到了停止使用李某肖像的通知。

据此,2022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三名被告属于合法使用李某肖像,不构成侵权。但起诉状送达后,三名被告于2024年1月才删除相关平台中所有李某母女宣传照片,属于未在合理期限内停止使用李某肖像,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考虑到三名被告的侵权行为尚未达到需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程度,对于李某要求三名被告登载致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合考量三名被告在相关平台使用李某母女宣传照片用于服装销售宣传的影响范围、时间等因素,法院酌定结合李某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判决三名被告共同赔偿李某5000元。

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三名被告已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权的法律规定逐渐为公众熟知,本案中这种因肖像许可使用约定不明而导致的“隐形侵权”行为也应当引起公众重视。

在此,法官提醒,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是保护肖像权人和肖像作品使用权人权利的重要法律工具,双方在洽谈肖像许可使用事宜时,应及时签订合同,明确肖像许可使用的方式、期限及范围等,确保双方权利得到充分保护。若双方未作出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肖像权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肖像作品使用权人也应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肖像权,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及时停止使用他人肖像,规范自身行为。




数字经济时代 如何加强版权运用与保护?   

来源 中国新闻网

近日,第十三届中国知识产权年会“加强版权运用和保护,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论坛在北京成功举行。

主办方表示,在本次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行业代表们齐聚一堂,围绕数字经济时代、AI时代的版权立法与政策、相关产业的版权运用与保护,以及版权集体管理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等议题进行探讨交流。

提及数字经济时代版权运用与保护等话题时,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孙悦提出,新技术在推动数字版权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版权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这些挑战,需要坚持与新技术共生共赢的原则,探索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版权保护和运用新策略。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来小鹏教授认为,由于语料库输入和算法训练所引发的广泛授权,使得作品使用量、使用者和作品类型都大大提升,增加了版权管理的复杂性。来小鹏表示,应构建自动追踪和动态化数字交易平台来固化作品使用环节,实时监控作品的使用情况,确保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针对生成式AI音乐著作权问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朱严政表示,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向使用者发放授权或收取报酬,同时定期向相应的音乐著作权人进行分配,有助于维护创作者的著作权益,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据主办方介绍,通过论坛研讨,参与者认识到在数字经济时代下,加强版权运用与保护的重要性,同时也领悟到在应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挑战时,完善版权立法和政策、提高版权管理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对于保障创作者权益的显著意义。

主办方提到,在AI时代,权利人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产业界应当建立对话沟通机制,遵循技术向善原则,加强版权保护,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完)




选择不同背景拍摄飞机起降

来源 中国摄影报

微信图片_20240924160459.jpg

微信图片_20240924160500.jpg

飞越厦门(选三)  卢鸣浪 摄

在厦门高崎国际机场附近,有许多适合拍摄飞机的机位。这些地点不仅能够捕捉到飞机在城市和跨海大桥背景下的起降瞬间,还能拍摄到飞机与传统庙宇同框的独特画面。此外,还可以记录下飞机在巷子上空飞过,与充满城市烟火气的街巷同框的生动画面。

就厦门机场来说,春季风速比较小,甚至静风,飞行员可以根据航线需要起降;夏天刮南风,飞机会在跑道的北端起飞,在跑道南边降落;冬天刮东北风,飞机的起飞降落的方向则相反。飞机在起飞和降落时,由于机头抬起离地的角度不同,导致飞机出现在我们机位视野的高度也不一样。通常而言,在吹南风的时候,飞机会沿着殿前地铁口、朝天宫、清水宫一线降落,这时候我一般采用16-35mm或24-70mm镜头拍摄,可以拍摄飞机和庙宇或小巷同框。拍摄时快门一般设置在1/1000秒即可。在吹北风的时候,飞机会从海上飞来降落,这时候就要使用长焦镜头拍摄,比如70-200mm或者100-400mm镜头。这时候可以拍摄以城市为背景的飞机降落的画面,在长焦的空间压缩效果下,飞机、跨海大桥、高楼林立的城市景观汇成一张相当好看的照片。当飞机在跑道上滑行的时候,我们可以使用“追拍”的方式来拍摄。“追拍”能够营造很强的动感和氛围,分离主体与背景,更直观地凸显飞机。整个画面也更有动静分明、虚实结合的效果。具体做法是,以较长的快门拍摄,平移相机,始终保持对焦点锁定在移动目标上,快速连拍,最后完成拍摄。厦门高崎国际机场的航班频繁,基本上每隔几分钟就有一个航班进场。若想掌握航班的准确进场时间,可以在手机上下载“飞常准”App,通过打开“首页→机场”,在屏幕上方的地图上查看即将进场的航班,这样便于拍摄。由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已经启动了搬迁计划,新的厦门翔安国际机场将于2025年启用,拍摄厦门高崎国际机场的飞机起降将成为历史,这也吸引了更多摄影爱好者前往拍摄。(作者:卢鸣浪) 


【版权声明】

如需转载本公众号内容:

1.保持图文完整

2.完整标注版权及本公号ID、二维码

3.转载文章标题加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字样

4.未按此规定转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由中国摄影家协会协办。

《摄影公社》是本会为全国各地首席代表和会员及摄影家服务的信息平台。

本刊每周三发布一期。欢迎大家来稿并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我们】

电话:010-6597810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12条48号(100007)


【更多内容】

请登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官方网站www.icsc1839.org.cn 或关注icsc1839微信公众号

常用.jpg

版权声明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网页所涉及的任何资料的版权均属本网和资料提供者所有。

未经本网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本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Copyright Images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ICS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