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4年9月18日 总第455期

2024-09-18 21:12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影公社 编辑:w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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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4年9月18日  周三 总第455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公众号文章引用图片也侵权?

⊙电商平台上的照片侵权了?

⊙微信公号引用他人摄影作品

⊙怎样才能抓住“趣味瞬间”?



公众号文章引用图片也侵权?

来源 古塔法院

近日,古塔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锦州某高校使用他人版权图片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最终双方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某学校公众号删除图片并赔偿图片版权所有人500元。

今年6月,锦州某大学的微信公众号发表了一篇关于毕业季的文章,其中该文章配用的图片,是沈阳某公司已依法取得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该公司发现被告侵权行为后, 针对该行为申请了电子数据保全,并向古塔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高校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万元。

古塔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接手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调解。调解中,考虑到微信公众号负责人为在校大学生,如处置不当可能使其背负较大心理压力,且经历此事后该学校第一时间删除了侵权图片,并表示将提升版权意识、加强法律教育。工作人员结合双方当事人证据材料,对原告某公司和被告某学校进行了耐心地释法明理。最终,经过工作人员三周的耐心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以赔偿500元调解结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外,擅自使用他人上述作品的,构成侵权。

企业和个人通过微信公众号为公众提供便捷信息的同时,也容易出现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在公众号的运营过程中,要多挖掘自身特色,致力于提供原创内容;使用文字作品、图片等素材时,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选择正规网站的正版资源,避免使用网上来源不明的素材;在使用有水印、权利声明的作品时,也务必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如果无法确定权利人,可以通过版权登记系统或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的系统,核实权利人。




电商平台上腌制生姜的照片侵权了?

来源 长宁区司法局

近日,上海长宁区尚宁法律调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尚宁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一起群体性涉著作权(摄影作品)的知识产权纠纷。本案通过诉调对接机制,由长宁法院委派尚宁调解中心参与先行调处,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简介

彭某系一组内容为腌制生姜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该组作品的主体元素为腌制生姜片,背景均为纯黑色,彭某就其中五幅作品单独申请了版权登记证书,并向长宁法院提起了339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被告均为电商平台售卖腌制生姜的自然人或腌制调味品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商品链接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用于宣传介绍商品,商品销量普遍不高,利润微薄。原告起诉的每个案件的诉请金额在1万至3万之间,其在调解阶段就每幅作品主张1000元的赔偿,被告则认为相较于其获得的收益原告诉请畸高。部分被告或拒绝支付赔偿金额或至多愿意支付100至200元的赔偿金。至此,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过程

2024年4月,尚宁调解中心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从“法、理、情”三层次沟通。

“法”:《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法律的制定既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公平合理。调解员在调解中引导原告以法律为基础,合理使用诉权,告知其不能突破合理维权的边界,应当综合权利作品独创性程度、销售商品的贡献度,以及被告末端侵权的恶意程度、销量等侵权情节以及原告支出的开支确定合理的赔偿诉求。据此,原告主张一幅作品1000元的调解金额(数百件案件基础上)明显偏高。

“理”:原告以不同版权登记号诉求一图一赔偿。从图片的实际效果来看,画面高度相似,且都是用于网店的美化修饰。调解员建议原告可先告知侵权人要求其下架侵权产品,再就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协商赔偿金额。如侵权人拒不改正,或调解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再诉法维权。

“情”:调解组织在沟通过程中了解到,被告多数为网店开设者,主要经营小本生意,补贴家用,同时又缺乏知产保护意识,对侵权后果难以预见。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表面看是著作权纠纷,实质是双方的供需错位引起的配套错误。被告群体有版面设计方面的需求,原告有摄影美术作品方面的供给,双方有市场面的合作需求,原被告双方存在接触沟通的良好基础。

调解结果

经过尚宁调解中心与彭某和近40名侵权人的释法明理、反复沟通、耐心讲解,双方对在调解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表示了理解和支持。被告群体加深了对《著作权法》理解,增强了版权意识,并愿意就案涉作品进行300至1000元数额不等赔偿。部分被告对于继续使用案涉作品愿意支付版权使用费。原告彭某向调解组织表示其决定优先使用沟通化解的维权方式,合理使用诉权,对余下的近二百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撤回了起诉。

案例点评

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调”只是手段,“解”才是目的。该纠纷的化解以“法、理、情”为切入点,通过以案说法、以情感人、心理缓和、角色互换等方法,让纠纷“有解”更“优解”。本案通过诉调对接机制,调解组织及时介入,最终彭某同意对自己申请的批量维权案件撤回起诉,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达到了诉源治理的良好效果和示范效应。




以案普法丨微信公号引用他人摄影作品,算不算侵权?   

来源 宁夏法治

“鉴于公司方未以获利为目的也并未因此获利,且该公众号文章网络浏览量小,造成的侵权情况影响不严重,在诉讼中过高的侵害赔偿诉求不一定能得到支持,而且企业如果有了涉诉纠纷的记录,可能会影响他后续的生意往来,要不再商量商量?”近日,银川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法院委派专职人民调解员代晶晶对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宁夏某公司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进行调解。

今年,宁夏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节日主题宣传文章,其中未经许可引用了著作权人为王某的两张摄影作品。王某认为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了侵害,要求该公司赔偿1万元。而该公司认为自己引用的是网络作品,而且没有以此获利,所以不应该赔偿。

代晶晶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后,经调解,该公司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同意进行赔偿、删除相关公众号文章并向王某道歉,被侵权人王某表示了谅解,接受了该公司一次性700元赔偿和道歉。

近年来,银川市司法局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强化与法院协作,推动完善诉调对接,由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所在县(市、区)司法局与辖区知识产权共享法庭签订诉调对接协议,形成矛盾纠纷联调、法治活动联办、源头预防联治的工作机制。目前,银川市3家知调委会共配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21名,调解员由知识产权实务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专门受理银川市域范围内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纠纷。

今年以来,银川市3家知识产权纠纷委员会共接收法院委派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案件363件,调解成功156件,涉及金额3525万元。




街头摄影,怎样才能抓住“趣味瞬间”?

来源 摄影函授学院

“决定性瞬间”固然重要,但对于什么是“决定性”,理解上的差别就大了。如果评论家们能宽容点,把“趣味”也作为“决定性”的一种,那么,摄影师的路子就好走多了!

来自印度的摄影师 Sasikumar Ramachandran 靠自学成为一名摄影师。他自称是一个“创意极客”,喜欢用镜头捕捉各种富有趣味的瞬间,不仅仅是记录,而是要发现一点能让人会心一笑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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