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摄权协出席中欧版权研讨会

2015-12-09 09:49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编辑:王昕

12月2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作为中国唯一的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应邀出席了在上海举行的中欧版权保护和产业发展研讨会。这次会议是中国和欧盟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机构共同主办的本年度一次重要的会议,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家版权局、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机构、中国各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及立法、执法和学术机构的专家学者出席。

中欧版权保护和产业发展研讨会 

会上,国家版权局介绍了我国第三次全面修改《著作权法》的进展情况,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助理总干事、匈牙利版权协会会长迈哈利•菲彻尔先生就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的立法和在欧洲的执行情况做了专题讲演。由于中国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增加了追续权,菲彻尔先生的这次讲演格外受到关注。由于国家版权局要求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积极配合修改《著作权法》进行调研,并提出要在追续权法律规定下拟定出摄影作品“原作”的定义。为此,在这次国际研讨会上本会总干事林涛,特别向菲彻尔先生求教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法律框架下,尤其是欧盟2001年颁布原创艺术作品作者权益追续权指令对摄影作品“原作”的定义和解读时,菲彻尔先生坚定地说:“没有追续权,除艺术家之外许多人能靠艺术家的作品致富”。他接着讲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48年布鲁塞尔外交会议通过了《伯尔尼公约》第14条,从而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法律框架下确立了追续权的法律地位。2001年的“欧盟指令”对包括摄影作品在内的原创艺术作品副本符合追续权法律
要求做了如下规定:“由艺术家编号、签名或以其他方式正式授权。” 菲彻尔先生的这番谈话无疑为我们配合修改《著作权法》调研,搞清楚摄影作品“原作”的概念和定义提供了国际法的依据与相关例证。

菲彻尔先生被公认为国际版权界资深专家,在80年代中国版权立法时他给予了很多的关心和指导,对中国制定、修改著作权法,拓展国际版权空间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与诸多帮助。
 
 

林涛(左一)与菲彻尔(右)交谈


12月1日,本会还应邀出席了“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合作谅解备忘录”签署仪式,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共同签署了该谅解备忘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系统中17个国际专门机构之一,是一个致力于促进使用和保护人类智力作品的国际组织,管理着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各个方面的24项国际条约,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版权声明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网页所涉及的任何资料的版权均属本网和资料提供者所有。

未经本网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本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Copyright Images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ICS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