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探索中国摄影作品版权保护之路
2014-12-11 17:09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编辑:采编/刘丽鸣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参加中欧版权集体管理研讨会
日前,由中国国家版权局和欧盟联合举办的中欧版权集体管理研讨会在北京和平宾馆隆重召开。在此次交流研讨会中,针对中国摄影艺术版权等问题,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林涛总干事详尽地介绍协会在推动修改摄影著作权法和教科书法定许可稿酬转收等工作职责,同时,他也指出协会在成长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中国摄影著作协会林涛总干事代表中方发表讲话。 自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简称摄著协)成立以来,其工作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积极推动修改著作权法,二是执行教科书法定许可的收费。对此,林涛表示:“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欧洲、北美,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存在的集体管理组织多半是视觉艺术类;而在中国,摄著协是中国唯一一个视觉艺术集体管理组织,且是代表全国摄影家的利益的集体管理组织。” 事实上,中国的视觉艺术集体管理组织与国外有所区别,中国的著作权法对视觉艺术作品的保护状况与其他国家也不相同。中国是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该著作权法在立法时,有关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是有争议的。因为在立法之初,中国主要参照的国际标准是《伯尔尼公约》,当年的伯尔尼公约对摄影作品保护期只有25年,中国最初按照一批老摄影家的特殊时代背景所制定的摄影作品保护期限为“摄影作品自诞生之日起保护50年”,这在当时是比较超前的。但著作权法颁布至今,中国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当时的法律条文显然已不适应当下中国社会的发展形势。因此,摄影家强烈呼吁修改摄影著作权法。 在众多中国摄影家的强烈呼声之下,摄著协也是致力于从根本上提高摄影家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水平、提高摄影行业的法律地位。因此,这几年,摄著协一直在推动修改摄影著作权法:第一,要求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对此,林总表示:“我们这一要求是比较客观、实际的,就是与其他文字、音乐、美术艺术品能够拉平,即作者有生之年和逝世之后保护其作品50年。”第二,在新著作权法中增加视觉艺术追续权。纵观中国历史文化发展史,美术家与书法家的社会地位和作品价值远远高于摄影家。但随着中国摄影领域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自2006年出现的摄影专场拍卖,意味着近年来中国摄影作品已愈加受到艺术品收藏市场的关注。因此,在此阶段提出增加作品追续权,不但维护了摄影师的权益,也是遵循了摄影艺术发展的客观规律,此外,也有利于中国摄影艺术更好地走向国际化市场。 此外,摄著协也提出完善广播权的法定许可。众所周知,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是比较完善的,但对于广播组织使用的各类作品中,只有对音乐作品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但是,除音乐作品之外,原来的著作权法第43条的法律条文并不完善。“因此,在此次修改著作权法的过程中,我们也提出,把广播组织使用音乐之外的作品的付酬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可喜的是,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已将以上三条修法建议全部纳入新的著作权法修法草案中。因此,摄著协此举不仅仅为摄影家,也实实在在地为视觉艺术权利人争取了更大的权益。” 但是,林涛也指出,针对摄影作品追续权立法这一问题上也存在着不同的声音。尤其是来自拍卖行业的质疑还很强烈。他们认为,在中国实施视觉艺术追续权立法还为时过早,因为中国的拍卖市场刚刚兴起,若在此时增加追续权会将新兴的市场扼杀在萌芽之中。对此,他们以英国为例,声称英国就是在确定追续权之后影响了拍卖市场的发展。对此,林涛表示:“最近,我刚刚与英国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交流,对于上述说法,该负责人说,英国在立法之初确实也有这种质疑,但事实与这种质疑是相差甚远的。他通过一些数字向我介绍:英国立法之后,拍卖行不仅未受到影响,他们反而比之前更加赞成追续权的实施。英国从2006年开始征收追续权的版税,直到现在已征收了6000英镑,且每年的增长势头非常迅猛。由此可见,追续权立法作为中国的一个新兴事物,应该被写进著作权法案中。” 除推进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之外,林涛也表示,摄著协另一项执行较好的工作内容就是教科书法定许可的稿酬收转。目前,中国教科书法定许可是以“先使用后付费”为原则,但在此执行过程中,他也指出其中存在的诸位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关键的因素是,中国政府应加大推动力度、出台相应的付酬标准。对此,国家版权局运用六七年的时间做了大量工作,最终于2013年颁布的《教科书使用作品付酬标准》,该标准对未来摄著协的教科书法定许可的收费执行力度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