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哪些新闻摄影作品须支付稿酬
2015-05-08 14:57
来源: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编辑: 马马
摄影家乔天富96幅摄影作品侵权纠纷案
入选《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哪些新闻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须支付稿酬;哪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以免费使用。本案的入选将对摄影著作权司法裁判具有指引和导向价值。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评选出《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中摄影家乔天富与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被列入其中,成为这一年度最具典型意义的摄影图片侵权案例。
该案中共涉及侵权图片96幅,针对其中37幅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法院一审和二审,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定。
哪些新闻图片受著作权保护,哪些新闻图片不受著作权保护,通过以下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获得答案。
【案件回顾】
2012年2月,未经作者许可,华龙网(www.cqnews.net)使用了乔天富的摄影作品96幅,未支付报酬, 部分作品未署名,乔天富提出华龙网侵犯了他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其认为自己是上述作品的创作者,应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因此,乔天富委托律师请求法院判令华龙网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支付摄影作品侵权使用赔偿金和合理开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观点】
该案的37幅图片是文章配图,应将其与文字部分整体考量,属于时事新闻的一部分,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审判决】
一、华龙网立即删除网站上的涉案摄影作品。
二、华龙网赔偿原告乔天富经济损失34940元(不包括上述37幅图片)。
三、驳回原告乔天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观点】
判断图片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不以其所配发的文字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为标准,而应单独审查其独创性,因为一张图片的独创性并不因其所配文字的变化而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除非新闻图片的画面为唯一性表达,否则任何图片都可以体现摄影记者独立的构思,包含了拍摄者一系列精神创作活动。
因此,该37幅图片是独创作品,不属时事新闻,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审判决】(系最终判决)
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华龙网赔偿乔天富经济损失42200元(包括了前述37幅图片)。
我们从中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判断图片新闻是否拥有著作权,不应以其配发文字是单纯事实消息而否认图片的独创性,应该考量的因素是,除非新闻图片的画面为唯一性表达,否则它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更何况该图片还具有独创性。 马马/文
以下为乔天富的部分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