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量鉴证——掀起你的面纱来
来源 大飞哥微信公众号 作者 许华飞
我们身处在一个图片爆炸的时代,图片创作和使用的繁荣,也必然带来图片权利形态和维权形式的发展,近年来兴起的“限量鉴证”就是其中一种新的形式。遗憾的是,对于多数摄影人来说,虽然这个名字不陌生,但对于其内涵和价值其实不甚了了,甚至于误会颇多。飞哥作为业界老兵,加上法学背景出身,自认为在制度建设层面,要比多数影友专业一些。因此不揣冒昧,试着和大家做一些解释。
什么是限量鉴证?
顾名思义,在摄影行业当中,限量是作者和市场对作品发行数量的控制,而鉴证,则是权威机构对“限量”这件事情的审查和证明。结合起来说,“限量鉴证”,就是由权威机构出面,证明特定作者的特定作品,经由这个机构制作,在市场上发行数量的限制。举个例子来说,假设进行限量鉴证的机构是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摄权协),飞哥可以要求他们进行证明,飞哥的某一件作品,经由他们推出,在市场上共有若干件(姑且说是十件吧),并且逐一编号登记。今后,这十件作品在市场上流通具备了良好的信用证明,其他个人和画廊等推出的艺术品,也是收藏者在市场上的一种选择。第三方的“限量鉴证”会更具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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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这个过程说起来简单,真要操作起来也需要一个比较复杂的流程。之所以要不怕麻烦来做这件事情,必然有其需要做的道理,这就引出了我们第二个问题:
为什么要进行限量鉴证?
第一个原因是限制市场上的作品数量
这是限量鉴证最初、也是最显而易见的原因。凡事讲究“物以稀为贵”,什么商品都是多了就不值钱。艺术品交易和收藏带有一定投资性质,具有保值的要求,因此对稀缺性的要求更高。摄影作品具备可以无限复制的可能性,这当然有利于信息传播,但对于交易可不是一件好事。譬如美术作品,一幅作品只能有一件成品,保值比较有保障;而一幅摄影作品,理论上想复制多少就能复制多少,这就导致市场上存在的作品数量过多(即使现存的作品数量很少,也存在一夜之间大量复制的风险),由于单件作品根本保证不了稀缺性,单价当然就要走低。
限量鉴证最初的目的,就是“封死”相关作品的“合法”件数的上限,只有这上限之内的作品可以商业流转,超出的就有可能是违背作者意志的违法作品,不能进入市场。作品件数减少,稀缺性上升,价格也就有了保证。
有读者要问了,这和你之前介绍过的“原作”概念很接近啊!这话说的很对,“原作”和限量鉴证都是解决数量过多的办法,实际上经过限量鉴证的具体照片,就可以称之为原作。但是大家要明白,直到今天,艺术品市场上对于“原作”还没有统一标准,大家都是拿着自己的标准在自说自话。这些标准在内容上不但不尽合理,彼此还互相冲突。由于标准的模糊,实际操作伸缩性很大,相应的“准入门槛”作用就不免打一个折扣。相比之下,限量鉴证不去追求抽象的界定标准,而是把标尺“卡”到流程上,程序明晰、呈现方式准确,鉴证本身就有量化内容,实际产生的“原作”说多少就是多少,绝无含糊,在“控量”这个维度上更加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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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控制数量如只是限量鉴证“最初的”目的,实际上随着著作权保护实践的深入,限量鉴证又有了新的价值:
第二个原因:为“追续权”实行奠定基础
追续权是个法律概念,书面解释是“艺术品的作者及其继承人从其作品的公开拍卖或经由一个商人出卖其作品的价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的权利。” 该制度最早由《法国1920年著作权法》确认和保护,并受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认可。
估计大家没看懂上面这段话,还是讲个故事吧。飞哥有个学生,本行是画家,前几年没名气的时候,为了交房租把自己最得意的作品2000块卖给画廊。最近这小子名声鹊起,画廊老板把他的画作作价十几万出售,挣了一大笔。按照物权法上的道理,画家已经把画作卖掉了,画作的物权属于画廊老板,不再和原作者有联系。所以这十几万都是画廊老板的,画家一分钱都拿不到。但是如果可以引进追续权的概念,画家就能从这笔交易的盈利中分的一部分费用。而且无论今后这幅画交易多少次,每次都要分一部分给画家,画家老死了还要继续分给他的继承人——可见,追续权制度对于每一位艺术家,特别是没有名气但有发展空间的艺术家,还是很有保护作用的。
可能又有人问了,中国有追续权吗?实话实说,目前《著作权法》还没有规定(我那可怜的学生最后还是一分钱没拿着)。不过在《著作权法》修订的过程中,已经有一些专家提到了这个问题。在新版《著作权法》的几版征求意见稿中,都增加了追续权的规定。也许在未来的某个时候,“追续权”就会真的成为中国艺术工作者的维权利器。
但是且慢,对摄影人来说,还不到欢呼的时候——因为追续权要保护的,是作品原件。绘画雕塑书法的原件好理解,摄影的原件怎么认定?
摄影的原件,严格说应该是原作者拍摄下来的东西,也就是胶片或者原始数据文件。但这两者实际上都很难进行艺术品交易。胶片完全不具备审美的功能,但好歹还是有体物,电子文件根本就是无体物,只能依托存储介质存在。因此,在国外的实践当中,是以经过权威认定的少量照片作为原件加以保护的。
换言之,如果摄影人不尽快将自己作品的“原件”确认下来,即使将来《著作权法》规定了追续权,摄影人也无从享受。而限量鉴证的又一个作用,就是以鉴证的形式,为摄影人确认“原件”,这也就为摄影人未来享受追续权,打下了最基本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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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了限量鉴证的两个价值,我们要探讨的第三个问题是:
谁来进行限量鉴证?
限量鉴证的好处再多,有人来做才能发挥作用。一般到这种时候,大家的思路都差不多,反正不是“官”就是“商”呗。
问题是,这真是最好的选择吗?
一方面,政府机关肯定不是最好的选择。
这里的道理我相信大家都能理解,限量鉴证本身是密切联系市场的事物,机关从体制上并不适合直接经手。这里不但有避免权力寻租和保证工作效率的考虑,也是因为一旦涉及到一个行业内部的细节操作,擅长整体把握的国家机关可能缺少足够的专业性知识和技能。
另一方面,商业机构呢,其实也不是。
现在很多商业机构在制作图片时,都和摄影师约定作品数量的限制,但请读者们了解,这一限量,双方都是出于商业目的(也就是为了挣钱)。任何一方只要有经济上的动机(也就是能挣更多的钱),都是有可能违约的。飞哥个人非常敬重商务人士,但我们没办法回避,这些年商业机构为了“多赚一笔”,自己超出限额制作作品的事情也不是没有发生过。由此闹上法庭,扯出一地鸡毛的事情,其实大家心里也都有数。
可见,从事限量鉴证的,最好是一个既扎根行业内部,又没有自身商业利益的机构——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中摄权协,无疑是最佳的选择。
从专业角度上看,中摄权协是由中国摄影家协会联合全国性摄影团体和著名摄影家发起,“出身”就在摄影界,这样就保证了足够的专业性。而从权威性上看,国家为了保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威地位,在每个艺术门类只设一个组织。作为国家政府唯一指定的摄影著作权管理机构,中摄权协经国家版权局同意,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批准成立,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管。这个背景,决定了其在市场上具备更高的信誉和权威——他没有违反限量约定的利益驱动啊!
必须说明,中摄权协属于非政府组织,没有任何行政管理权和强制权。摄影人需要对自己的作品进行限量鉴证,是要由本人发起的,这样也避免了有些人担心的“权力寻租”问题。至于要怎么发起整个程序,有兴趣的影友可以直接和中摄权协联系,飞哥的身份是揭秘人,中摄权协对我来说也是“外单位”,人家的工作细节我又说不很明白,就不跟着掺和了。
好啦,不知道我是不是把问题说的够清楚?今天就是这样,如果影友有什么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