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由中国摄影家协会联合全国性摄影团体和著名摄影家发起,经国家版权局同意,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批准成立的国家一级社团及非营利性组织。
中摄权协自2008年成立以来,为提高摄影家的权益,积极向国家立法机关建议修改《著作权法》;开创了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的版税支付,终结了中国摄影 家长期得不到教科书稿酬的历史;努力捍卫侯波、吕厚民等会员应有的权利;积极开展各种摄影活动;2010年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高奖--版权金奖。
中摄权协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管。作为国家政府唯一指定的摄影著作权管理机构,以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摄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为宗旨。通过著 作权管理和举办展览、培训、影赛、作品限量鉴证(交易)等活动,推动摄影繁荣和文化发展。
中摄权协实行会员制,对会员及优秀作品给予50年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维护。拥有优秀摄影作品(良好传播价值)的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以及有关组织,均可申请加入。
主 席
空缺
副主席
于云天 (中国摄影家协会艺术摄影委员会委员)
陈小波 (新华社高级编辑)
解海龙 (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副主席)
总干事
林 涛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章程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3年8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英文名为:Images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英文缩写:ICSC。 |
第二条 本会是由摄影著作权人和摄影著作权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自愿结成的,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权利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集体管理,促进摄影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举办摄影活动,普及摄影文化,推动摄影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开展下列工作: (一)管理会员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并维护其著作权及相关的合法权益; (二)就会员摄影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使用费; (三)就会员摄影作品的使用,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代为收取、转付非会员摄影作品的使用费; (五)对侵犯本会管理的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提起仲裁或法律诉讼; (六)积极开展有关摄影著作权保护及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国内外著作权保护的动态,并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著作权立法和保护的建议; (七)宣传推广著作权相关知识,提高会员和社会对著作权的认识及尊重; (八)积极促进国内摄影作品在境外的保护,以及境外摄影作品在国内的保护;为此与境外同类机构建立联系,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十)向提出请求的非会员权利人提供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一)开展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宣教、推广、培训和研讨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组织奖励和评比活动; (十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举办摄影展览、比赛和培训等活动,满足人民需求,服务社会发展; (十三)为会员进行摄影作品著作权登记以及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
第七条 摄影著作权人可以选择将其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应当由权利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或多项与本会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
第八条 本会对摄影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使用摄影作品; (二)以信息网络传播方式向公众提供摄影作品; (三)广告、招示中使用摄影作品; (四)将摄影作品用于举办展览、展示及幻灯演示; (五)产品宣传、包装上使用摄影作品; (六)广播、电视、电影、录像以及任何视听介质中使用摄影作品; (七)以摄影作品(含其局部)为素材绘制、修改或合成为其他作品; (八)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对摄影作品的使用。 |
第九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与境外同类机构订立相互代表协议,并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 |
第三章 会员 |
第十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拥护本会章程,至少一幅摄影作品在报纸、杂志、图书等公开发表或入选展览,或有五幅摄影作品在网络等传媒上公开刊载,及以合法继承、受让、受赠等方式取得摄影作品相关权利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应以书面形式与本会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
第十二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如下: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签订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三)就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办理登记手续; (四)经本会批准并发放会员证。 |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使用费转付办法,获得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的使用费;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向本会登记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并将其纳入本会数据库,以供使用人检索; (三)确保本人合法拥有所登记摄影作品的完全著作权或相关权利;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退出本会,即终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但是,本会已经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该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该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材料。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和转付办法;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且不低于51人出席方能召开。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 |
第十九条 经10%以上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不少于九人。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总干事、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决定副总干事、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十)决定与境外同类机构订立相互代表协议; (十一)其它需要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的,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经主席团决定或不少于2/3的常务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总干事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总干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总干事任期每届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八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总干事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督促总干事和各机构的工作情况。 |
第三十条 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主席团提出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建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总干事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履行专门职责和处理专业技术问题的分支机构,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经依法登记的,应当将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五章 作品登记 |
第三十二条 办理摄影作品登记手续,应填写本会制定的摄影作品登记表,并出示该作品的原始底片或者原始数据文件。登记表包含以下项目: (一)作品名称,必要时附简要说明; (二)作品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发表媒体名称; (三)权利人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等; (四)建议附送作品完成稿的电子数据文件。 |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登记表后应及时完成作品登记手续,并通知权利人。 |
第三十四条 遇有就相同作品进行登记的,将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以法院判决或者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文件登记作品; (二)按照登记人之间书面达成的协议登记作品。 |
第三十五条 会员履行作品登记手续时须保证不侵害他人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对于冒用他人作品进行登记者,一经查实,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以除名。 |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管理费;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
第三十八条 本会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根据本会的发展需要决定,并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开展集体管理活动提取的管理费比例一般最高不得超过使用费的30%,具体比例可与权利人协商确定。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转法定许可情况下作品使用费的,管理费比例减半提取。如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就此制定明确的管理费提取标准,则依照该标准执行。 提取的管理费严格用于本会正常运行所需各项支出,以及改进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促进著作权保护与推动文化发展、交流等,并在年报中公告管理费使用情况,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草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九章 附则 |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3年 月 日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中国摄影家协会
中国新闻摄影学会
中国人像摄影学会
中国艺术摄影学会
中国民俗摄影协会
中国女摄影家协会
人民日报社摄影部
经济日报社摄影部
光明日报社摄影部
中国日报社摄影部
中国新闻社摄影部
中国摄影杂志社
大众摄影杂志社
中国摄影报社
中国摄影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