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侵权起纠纷 法院调解化矛盾

2024-09-04 16:09 来源:碧江法院 编辑:wangxin

7月31日,碧江法院民二庭通过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一起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并力促当事人当庭履行。

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系摄影作品“某某风长袖开衫复古宽松短款”的著作权许可使用人。该作品于2022年8月15日拍摄创作,于2022年8月26日在拼多多平台发布。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姚某在淘宝平台开设了一家店铺,其商品销售页面使用了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图片共26张。2024年7月,原告诉至碧江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该案于7月23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迅速厘清争议,并与当事人电话取得联系。在多次电话沟通中,被告姚某对原告的维权行为表现出对立情绪,认为其盈利微薄且已关闭案涉店铺,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认真倾听被告的陈述,对其耐心劝导、释法析理。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姚某当庭支付原告经济损失、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案件受理费合计2025元。此案得以圆满化解。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图片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持续递增,批量诉讼现象日益凸显。此类案件被告一方多数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往往主观恶意轻微。从本案可以发现,被告姚某著作权保护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忽视了图片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法律合规意识还需要加强。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兼顾了法律与情理,灵活把握调解方式方法,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进一步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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