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抗抗委员: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

2012-02-07 10:22 来源:中国摄影家协会网 编辑:未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将于明日(33日)下午3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国务院参事张抗抗日前向记者透露,在本届会议上,她将联合王兴东委员再度提议增加“最佳剧本改编奖”。此外,张抗抗委员还将独自提交两份提案,分别是《关于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提案》、《关于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提案》。在《关于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提案》中,张抗抗建议将现行《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延长至与文字、音乐、美术等其他作品形式一样的保护水平,即:“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她在这一提案中称: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年底,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此项条款之所以把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定为“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是因为在1990年立法时,参考《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4款的规定。但是,在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对上述条款已经做了补充规定,即第9条 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对于摄影作品,缔约各方不应适用《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4)款的规定。这一规定实施后,各缔约国已经把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修改成与其他形式艺术作品同样的保护期限,即:作者的有生之年加逝后50年、70年或100年(各缔约国保护期限为作者死亡后最短50年,最长的为100年不等)。只有我国在1990年立法后,没有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过修改。所以,造成我们的摄影作品保护水平与各缔约国不平等的地位。具体讲,我们的集体管理组织要对各缔约国的摄影作品保护自作者有生之年加逝后50年、70年或100年,而他们只对中国摄影家的作品保护50年,双方保护期限相差50年到100年,极不平等。

 

由于现行《著作权法》这一规定,使得中国摄影家和摄影作品在国际文化交流或贸易活动中,处于极其低下和不平等的地位。十几年来,像石少华、吴印咸、侯波、徐肖冰、吕厚民、邵华等一大批国宝级摄影家强烈呼吁修改现行著作权法,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

 

建议将现行《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延长至与文字、音乐、美术等其他作品形式一样的保护水平,即:“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

 

  《关于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提案》详细内容请参见张抗抗委员:完善"广播权" 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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